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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来袭!民法典提请审议:诚信导向、失信惩戒……

来源 :源点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5-14 10:35 打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编纂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小编把信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的内容抽了出来,供大家参考。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编 人格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自然人可以向信息控制者依法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控制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二)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告知被收集者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编 总 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九条 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中,“平等”与“保护”是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

 

民法典草案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民法典草案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更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还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奠定基石,保障经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民法典鲜明体现和弘扬了中国特色、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同时又是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刘贵祥说,例如,诚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就在于市场经济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契约经济。

 

民法典草案在总则编中倡导诚信的价值原则,同时在物权编、合同编的许多具体条款中建立起诚信导向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既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司法审判和执行指引,也营造诚信价值观的法治环境。

 

以人为本,完善法律体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 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

 

这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体现了国家对加强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顺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呼声。

 

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扩大了隐私权保护范围;将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功能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使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全面、严谨、细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