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份以来,申请人在泰安仲裁委立案室立案后,收到的不仅仅是一份受理通知书和温馨的立案风险告知书,还有一份诚信仲裁提示书。这份由仲裁秘书签发的诚信仲裁提示书,告知当事人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应该基于诚信原则所要遵守的注意事项,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诚实信用和善意合作”签署承诺,这是泰安仲裁委加强仲裁诚信制度建设的措施之一。
去年泰安仲裁委受案744件,标的额10.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和41%,案件审限结案率、调解和解率分别达到96%和62%。今年以来,泰安仲裁委疫情防控期间加大调解力度,有十多件案件选择了先行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见面“握手言和”。近期实施总部经济的某建筑工程集团主动把分布在各地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了泰安仲裁委。这其中,源于民商事主体与日俱增的对仲裁的认识和信任,也源于泰安仲裁委倾力打造的“公信如泰山”仲裁品牌建设,源于不断完善的诚信仲裁服务环境和诚信仲裁制度体系。
强化仲裁规则中关于“诚信合作原则”的程序安排。泰安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八十条对“诚信仲裁”条款进行了创新性安排,创设“当事人声明”制度,促进诚信合作,防止恶意仲裁、虚假仲裁以及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等不诚信现象。如今,在仲裁庭审理调解和解协议仲裁确认案件时,均要求当事人出具一份承诺书,对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仲裁员制度源于当事人自愿委托,选择彼此信赖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解决争议,受人之托,责任重于泰山。泰安仲裁委设立“庭审声明”程序,仲裁员在开庭时向当事人当面宣读声明书,就履行“独立、公正、勤勉”义务进行庄重承诺。还制定了与仲裁规则相配套的《仲裁员守则》《仲裁员管理办法》,对仲裁员随案件办理动态监管,褒奖仲裁员公正廉洁、高效办案,前不久出台了《泰安仲裁委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其过错,违反仲裁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造成严重影响的十类情形,追究其过错责任,计入仲裁员信用管理档案。
言必信,行必果,当事人应诚信自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泰安仲裁委设计了《履行裁决义务告知书》,随裁决书一并送达当事人,提醒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早履行裁决义务,注意维护商业信誉和社会信用,警示违背履行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到社会信用机制惩戒。通过这种方式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决义务,不仅能提高仲裁自动履行率,有助于化解执行难题,还能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有效提升治理水平。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法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作为多元化解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居中守正的内在品格呼唤诚信,仲裁公信力建设要求将诚信原则贯穿仲裁程序全过程,仲裁庭、仲裁员、当事人在有序参与仲裁活动中应当秉公正、讲诚实、崇善意、促和谐。”泰安仲裁委立案室科室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