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5G应用”,这将为互联网+政务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疫情期间,云经济、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在提振经济、刺激消费中异军突起、逆风飞扬,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新业态探索适应全国互联网的惩戒方式助力市场监管工作。
本文梳理法律法规中可与互联网结合的惩戒方式,分析其在互联网环境下存在的问题,并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特点的惩戒方式。
惩戒方式概况
通过“处罚”“惩戒”“互联网”“网络”“公示”等关键词进行搜索,笔者梳理了现有法律法规中可与互联网结合的惩戒。通过梳理笔者发现,法律法规中不仅有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有针对失信行为的信用约束。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如果受到信用约束的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本文用惩戒概括代指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
(一)惩戒种类
就行政处罚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改正,行政拘留等。
就信用约束而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信用约束包括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惩戒路径
在实施惩戒时,对于违法或失信行为,都要作出并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信用约束,然后通过互联网公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企业失信信息也要向社会公示。
(三)惩戒主体
能够实施惩戒或者延伸惩戒影响的主体包括经营者、交易平台、行业组织和监管部门。经营者要主动公示受到的行政处罚;交易平台要管理好平台内经营者,评价经营者信用,披露失信行为,警示交易风险,并对违法失信经营者进行处理;行业组织要建立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与监督;监管部门要查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共享惩戒信息,实现联动监管。
互联网环境下惩戒方式存在的问题
就惩戒时间而言,侧重事后惩处
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事中事后监管上下功夫,而现有的惩戒方式,则聚焦在事后监管上,当经营者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失信行为后,再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或信用约束,对于经营者的事中风险行为没有预警提示,没有防范到位。
就惩戒主体而言,需要更多主体
惩戒主体只有经营者、交易平台、行业组织和监管部门,这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惩戒来说,实施主体不够丰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必由之路。只有经营者、交易平台、行业组织和监管部门尚不能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需要吸纳更多主体。
就惩戒路径而言,需要拓展延伸
在行政处罚和失信约束作出和执行后,要将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但是公示之后没有将惩戒效果进行更好的拓展和延伸。消费者在选择商家时,很少会查询商家信用后再进行消费,而且查询也不方便。如此,惩戒信息“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消费者在商家自建网站或者平台店铺中看不到与商家对应的惩戒信息,惩戒信息和消费者知悉之间仍然隔着一层纸,仍然存在信息公示不到位、不对称问题。
探索适应互联网的惩戒方式
(一)加强事中惩戒,探索事中监管新手段
加强事中监管惩戒,就是要在违法行为或者失信行为发生之前,主动治理、源头治理,下好先手棋、掌握主动权。加强事中监管可以从事中风险行为和消费投诉情况着手。
一是及时发现预警风险,打造化解风险新“利剑”。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对事中监管中的网络数据、经营行为、部门日常监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研判,找出风险企业、风险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早化解,实现主动治理、源头治理。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发推广了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和“灵溪指数晴雨表”,对在事中监管中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做出了有益探索。
该平台归集、共享、预警西城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监管风险问题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将风险信息通过平台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推送,依托该平台实行跨部门的联合双随机抽查,实现公平前提下的风险靶向监管,在事中监管中发挥了适应互联网的惩戒作用,对可预见的风险提前进行预警和干预,有效防止和化解了风险。
二是建立投诉公示制度,打造信息共享新通道。消费投诉是做好事中监管的重要切入点,商家不怕投诉怕公示,探索适应互联网的消费投诉公示制度是延伸拓展惩戒效果的有效途径。
正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在今年“两会”上所说,“解决消费投诉关键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建立消费投诉公示制度,把分散的消费投诉信息集中晒出来,充分保障14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来的消费公示的制度还需要加大全面推行力度,拓展线下线上的投诉渠道,聚焦投诉集中的企业以及多发易发的问题,部门形成合力,让信息更公开,市场更透明,消费更放心。”
下一步,笔者建议各地依照甘霖副局长的讲话精神,探索适合互联网的线上消费投诉公示制度。这是做好事中监管的重要落脚点,真正让消费者用脚投票,发挥出惩戒威慑, 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
(二)拓展惩戒效果,提升网络惩戒新水平
一是聚焦惩戒主体,形成共治共管新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条指出:“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在互联网环境下延伸拓展惩戒的影响和效果,需要发挥经营者、交易平台、行业组织、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等主体的多方合力,形成部门监管、商家自律、行业自律、平台规范、公众监督、媒体报道、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发挥这些主体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惩戒能动性,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 作。
二是聚合惩戒广度,形成多方惩戒新面貌。要在惩戒广度上下功夫。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信用约束后,不仅要在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影响受限制,还要扩展惩戒的范围和广度,增加违法失信成本。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已经遇到经营者由于违法失信,在公司名下车辆办理业务、银行贷款、签约合作、考核评优、安装热线电话等方面受到限制的实例。一方面要拓展延伸惩戒的广度和范围,另一方面也要将这些惩戒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知悉度,使其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三是聚力惩戒关联,形成绑定查询新方式。要在惩戒关联上下功夫。目前,惩戒信息大多存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消费者在经营者的自建网站或者平台店铺上看不到,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此,我们要在惩戒信息关联公示上下功夫,打通公示“最后一米”,为消费者用脚投票提供参考。
比如在经营者自建网站或者平台店铺上设置信息公示系统连接,点击连接可直接查询该商家的惩戒信息;在自建网站或者平台店铺上直接动态公示该商家的惩戒信息,实现惩戒信息跟随商家走,和商家绑定,便于消费者查询知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本文选自中国市场监管报,原标题为“建立适应互联网特点的惩戒方式初探”,作者李一垅,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天安门地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