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2020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从夯实信用工作基础、推进信用新型监管机制到深入探索信用惠民便企、扎实加快信用法治建设等,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信’动能。站在2021年的开端,借由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五大关键词,我们同心展望新蓝图,开拓奋进新征程。”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就是让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信用监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2019年两会上,“信用监管”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督管理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0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官网发布了《2020年信用监管工作要点》(市监信监(司)函〔2020〕24号),强调要持续抓好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监管各项制度措施落实,以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双轮驱动,不断提升信用建设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水平,有力支撑“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优化和社会治理创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0年9月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习近平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提出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等多方面要求。《通知》强调,在市场监管领域,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020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信用监管正在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支撑。
信用监管通过创新监督管理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实现监管资源配置在需要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上,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维护了公平竞争、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同时,提出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内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大幅提升失信违法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采取告知承诺制来取代证明,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和‘证照分离’改革的必要条件。这既能利企便民、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又能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是破立并举、有利长远的重要改革举措。
“证明我是我”“证明我爸是我爸” 之类的奇葩证明之所以难以绝迹,就在于群众无法开具相关证明而相关部门、相关机构在没有证明的情况下,如何 " 证明 " 办事者所言、所写是真实而精准的,就成了一个悬在空中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告知承诺的出现,就是一个作用明显的弥补之举。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
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克强说,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地方和部门特别是直接面对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机构来说,是个不小的考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明确适用对象。申请人不愿或无法承诺的,应按规定提交证明或办理许可。对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要对承诺负责。对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有了这样的“利剑”,可以有效减少证明“我爸是我爸”奇葩证明的情况出现,还能避免企业和群众办理证明中的“来回跑”现象。由于采取告知承诺的前提,是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故而办事者是在法治的语境下,以一种契约精神与行政机关建立起合作关系。这既是对法律精神的遵循,也是对诚信文化的传承,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生动缩影。
一些地方在试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过程中,显示了较佳效果。这也足以证明告知承诺制大有可为,且可以向纵深地带“开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围绕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加快推动信用立法,是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国各层面信用立法取得重要进展:在国家层面上,《社会信用法(草案)》正在征求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意见;据不完全统计,已有35部法律、4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专门的信用条款。在地方层面上,上海、天津、河北、辽宁、浙江、山东、河南、湖北、陕西等9个地方已出台省级层面信用地方性法规,已出台或正研究出台信用地方性法规的省区市占80%以上。
社会信用立法是一项具有开创意义的创新工程和系统工程,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近几年,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法高度关注,全社会对加快推进信用立法的呼声不断高涨,加快推动社会信用立法已是“民之所盼、政之所向”。期待在2021年,通过信用立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形成信用法治的格局!
中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导致抵押、担保等传统增信手段的运用受到限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升。
“信易贷”平台,着眼于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价值,大力推动企业信用资产变现,实现“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使其成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妙招良方,促进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推动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实现信用惠民便企。
全国“信易贷”工作进展及下一步重点工作,我们可以从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的全国“信易贷”工作视频会议上找到答案。
为充分发挥信用在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落实资金直达机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在京举行全国“信易贷”工作视频会议,总结全国“信易贷”工作进展,并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黄荣、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赵辰昕主持会议。
李均锋表示,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20年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实现了增量、扩面、提质、降本多维度平衡发展。一是信贷投放总量稳步增长;二是贷款利率继续下降;三是“银税互动”类小微企业贷款持续快速增长。为进一步发挥好“信易贷”平台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入驻“信易贷”平台,高效地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贷款产品的创新,不折不扣履行好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好和使用好“信易贷”平台,鼓励创新基于“信易贷”平台的特色贷款产品。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信易贷”平台的配套政策支持。
黄荣指出,各级工商联要充分认识“信易贷”平台的重要作用,把做好“信易贷”工作作为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个重要抓手。要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建立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信用承诺制度等七项制度建设为依托,加快建立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加强对“信易贷”平台的推广,积极开展有关政策宣贯。同时,各级工商联要加强与发改委、银保监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信易贷”工作的开展,并协同金融机构发掘、培育一批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为他们提供富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在总结讲话中,连维良首先肯定了各地方各部门在推进“信易贷”工作中取得成果,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连维良指出,做好“信易贷”工作需要多方面配合联动,政府要做好“七个推动”,金融机构要做好“五个着力”,信用服务机构要做到“四个精心”,企业要做到“三个主动”。首先,政府要做好政策推动、共享推动、名单推动、平台推动、监管推动、示范推动、通报推动;其次,金融机构要从着力提升规模、着力创新产品、着力改善服务、着力共享数据、着力防控风险五个方面,切实提高金融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再次,信用服务机构要做到精心归集数据、精心提供服务、精心排查风险、精心助力监管;最后,中小微企业要在享受“信易贷”便利的同时不断提升诚信意识,主动诚信守法、主动信用承诺、主动报告风险。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失信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信用修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对构建诚信社会不仅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还具有警示、教育及示范等多重意义。
12月25日于北京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指出,信用修复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制度。现在社会非常关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企业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后,这些失信信息能不能退出公示。二是有些非主观故意,而且失信行为已经纠正了,能不能移出“黑名单”。三是有些失信行为被记入了信用记录,这种负面的信用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屏蔽或者删除。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表示,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目前在加快完善的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
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
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时间。目前正在抓紧推进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目前,有关地方和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也参考这个规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正在加快推进。
下一步,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信用环境如同自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用修复”也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生态修复,只不过其修复的是社会生态,全面矫正的是价值导向,是在人的心灵和精神层面所作的修复。对于生态失衡的信用不仅需要“找出病灶”“挖出病根”,更需要精准施治,营造人人讲信用、企业重信用的强大社会氛围。
“2020年已跟我们挥手道别,回首走过的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的一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的一年!此刻再回顾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五大关键词,这些留在2020的成就,让我们对信用建设的2021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