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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奉新一“老赖”因拒执获刑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2-07 17:20 打印

    一公司生产、销售产品1000余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不偿还债务,还利用案外人个人账户接收公司货款。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

  金某系鹰潭某管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经营过程中公司对外举债未能偿还,债权人李某、蒋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鹰潭某管材公司分别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51万余元及利息、偿还蒋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金某及其妻子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8月,该两起案件执行立案后,奉新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鹰潭某管材公司、金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某作为独立的被执行人,既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申报财产。20171月,奉新法院先后两次对金某予以司法拘留。

  经查,自该两起案件执行立案后至20172月期间,被执行人鹰潭某管材公司仍然在继续生产、销售产品,其生产数据显示生产、销售产品金额为1000余万元,但其一直未履行上述两案的还款义务,且金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明知公司、自己和妻子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的前提下,通过其岳父的个人账户,收取鹰潭某管材公司的货款,转移、隐匿财产,所得款项也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

  此外,20187月,奉新法院向鹰潭某管材公司、金某、王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但金某在此之后,仍然通过非法手段实施了先后3次乘坐高铁、7次乘坐飞机的高消费行为。

奉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作为被执行单位鹰潭某管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利用案外人个人账户接收公司货款,隐匿、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