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开着奔驰车,一边拿货不给钱,28500元拖了近5年。法院判赔后,却依然拒决给付货款。近日,四川成都都江堰法院对一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拘留,而就在被拘留的第4日,当事男子妻子才来到法院交付了全部货款与利息,以及1000元罚款,5年欠款,终于结清。据法院介绍,介于当事人忏悔了自己的过错,并表示将知错就改,在之后结束了对其的拘留处罚。
28500元购装载机,货提走了钱却没影了
被拘的男子名为刘某某,刘某某与牛某某原是一对好朋友,后者在都江堰经营着一家装载机店。2015年3月,刘某某以代理销售为由,从牛某某处提走了一台凯宇牌18型小型装载机,价值28500元。并向牛某某出具了一份《收条》,并载明:“今收到(代理销售)凯宇牌18型(未付款)小装载机一台(带小料斗)”。
不过,按照牛某某所述,刘某某在将该机出售后,却一直未向其支付货款,多次催收,也一直没有收回货款。而这一拖就是四五年。为了追回货款,牛某某于2019年2月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案在此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面对牛某某的追款诉求,刘某某辩称,他并不欠钱,并称自己已经在2015年6月18日就已经向牛某某支付了一笔41000元的钱款,其中就已包括装载机的钱和借款,同时提到,事情已经过了4年,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
不过,在牛某某提交的一份于1018年12月5日与刘某某的电话录音中。牛某某曾问:我的装载机钱什么时候给我?刘某某回答:过年吧,今年确实挤不出来。后牛某某追问:三万来块钱,几年了,你都挤不出来?刘某某回答:真的挤不出来,不顺啊。由此可见,当初的41000元中并不含这笔28500元的货款。
法院认定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判被告支付原告28500元及利息
那么,刘某某支付给牛某某的41000元是何款项呢?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曾于2014年12月29日向牛某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双方另有其他交易关系,刘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牛某某支付了41000元。
法院称,在支付之后,2018年12月双方通话中,刘某某仍承认欠牛某某货款,并拟在过年期间支付。尽管刘某某虽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且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电话录音司法鉴定的申请,那么刘某某则需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定刘某某与牛某某双方的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于装载机的价格均没有异议。对于欠款,法院支持了牛某某的诉求,最终判令刘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牛某某支付所欠的全部货款28500元和利息。
不过,法院的判决似乎并未让刘某某及时的还上货款,仍如此前,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无奈,牛某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拒绝履行义务,法院: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牛某某并非没钱履行该笔货款,事实上,他生活中开着奔驰车,对于还款并无压力,但他就是不履行还款义务,即便是面对法院的执行。
据法院介绍,执行过程中,向刘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并多次催促其履行义务,但刘某某依然置之不理,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最终,法院只得对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1月2日,刘某某被送进了都江堰市拘留所。
拘留第4日,刘某某的妻子才赶到法院,代其丈夫履行了拖欠已久的28500元货款和利息,并向法院缴纳了罚金。五年欠款,终于结清。而后,介于当事人忏悔了自己的过错,并表示将知错就改,法院也随之提前结束了对其的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