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15日电(孟植良)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逐步宽松,盗窃、抢劫等犯罪出现上升趋势。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及时关注这一变化,引导全国检察机关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检专门选取5个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5个典型案件体现出3个特点。一是利用疫情防控措施降级下调、放宽管制的机会,流动作案、甚至跨省作案特点突出,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彭某某涉嫌抢劫案、浙江省嘉兴市朱某某等4人涉嫌抢劫案、山西省长治市贺某某等7人涉嫌盗窃案均是异地作案,甚至是跨省作案。二是利用疫情防控措施漏洞实施犯罪特点突出,如上海市静安区林某某涉嫌盗窃案是对小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临时设置的快递投放点进行盗窃,浙江省温州市林某盗窃案则是利用手机“健康码”进行盗窃。三是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恶劣,5个典型案例均发生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此,苗生明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措施,突出打击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秩序或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的涉疫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据悉,疫情防控以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5000余件次,多数涉疫情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伊始即邀请检察官共同研判案情,会商侦查方向、证据标准、取证要求等,围绕案件实施和犯罪构成等要素收集完善证据链、及时固定证据等提出意见建议,为确保对危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
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生产生活逐步恢复正常,此前集中于疫情防控的社会管理资源亦随之重新调整。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调整过渡期,经济社会生活日益活跃的同时,一些常见违法犯罪也有抬头之势,特别是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盗抢犯罪出现了大幅上升,应当引起高度关注。与之相适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盗抢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让作奸犯科者无所遁形,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稳定环境。据统计,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共12883件16795人,其中,抢劫案件298件402人,盗窃案件2292件2631人;4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26810件38670人,环比上升约108%和130%,其中,抢劫案件613件951人,环比上升约106%和137%,盗窃案件5574件6786人,环比上升约143%和158%。为此,最高检选取了各地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盗抢犯罪,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实现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统一的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依法严惩抢劫犯罪
【法律要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复产复工复学有序开展,人民群众生活秩序逐渐恢复正常。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人民群众放松警惕之机,实施抢劫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极大。因此,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对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维护好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分界限,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案件,要认真审查、充分利用在案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同时,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违法犯罪线索、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理漏洞等,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及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手段,促进社会管控制度机制完善,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河北省石家庄市彭某某涉嫌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男,1998年2月出生,无业,案发前居住在河北省三河市。2020年4月25日20时许,彭某某乘坐火车从廊坊市赶到石家庄市并入住桥西区某宾馆。22时许,彭某某用手机搜索并保存了5个关于二手车的微信号及相关信息。次日中午12点许,彭某某先后在超市、小商店购买了折叠刀、透明胶带等工具;下午3时,彭某某来到某酒业公司库房附近,预备在此实施抢劫,熟悉周边环境约1个小时,在手机上保存该地位置截图后离开。4月27日凌晨1时许,彭某某用事先从网上购买的非实名登记的手机SIM卡,通过某专车软件预约了一辆奥迪A6L专车,上车后引导被害人刘某向预定作案地点行驶。2时许,即将到达指定地点时,彭某某要求靠边停车,在后面用折叠刀抵住被害人刘某颈部,逼迫刘某解除手机锁屏密码,将付款密码记录在手机备忘录上,随后又将与手机关联的银行卡内3.4万元转至刘某“微信零钱”与“支付宝余额”处。然后彭某某持刀逼迫刘某继续行驶,到达指定地点后,让刘某熄火停车,把手机、车钥匙放在副驾驶车座,双手放置在方向盘上,后突然用刀割向刘某颈部,致其颈部大出血,刘某一边抵挡一边解开安全带下车逃生,向附近工厂门卫求助并迅速报警。彭某某抢得奥迪车后迅速驶入高速路向张家口方向逃窜,途中将车内行车记录仪摘除,使用刘某的手机给车加油。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获取被抢车辆信息,进行布控追踪。当日上午8时许,张家口市公安机关在张家口市区将彭某某拦截抓获,当场扣押被抢车辆和手机。
4月27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因案发后刘某伤情严重无法进行询问,彭某某到案后对抢劫杀人一事矢口否认。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公安机关共同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了详细的侦查取证计划。公安机关先后调取了大量客观性证据,并对苏醒后的被害人进行了远程询问,彭某某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逐渐清晰。5月4日,桥西区公安分局以彭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依据提前介入掌握情况,经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认为,彭某某为进一步劫取被害人车辆实施持刀割喉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其虽拒不认罪,但通过现有的书证、物证、监控视频、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可以认定。5月8日,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彭某某以涉嫌抢劫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检察机关将对彭某某依法予以从严从重追诉。
案例二:浙江省嘉兴市朱某某等4人涉嫌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1984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湖北天门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1985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江西九江人,在浙江嘉兴务工,无违法犯罪前科。
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男,1985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重庆大渡口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男,2000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贵州毕节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2020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网上发布消息称“有路子的兄弟联系下,只要能弄到钱什么都干”等信息,后经QQ、微信等软件先后联络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谭某某、黄某某等人,4人预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捞一票”。陈某某曾因在嘉兴从事门窗生意而得知被害人吴某某一家经济状况良好,经陈某某提议后,4人决定前往嘉兴到被害人吴某某家抢劫。3月13日至16日期间,朱某某、谭某某、黄某某等人坐火车分别从无锡、重庆、贵阳等地至嘉兴与陈某某汇合。朱某某于3月13日抵达嘉兴当日,即伙同陈某某来到吴某某居住的某小区,利用小区保安中午交接班人员较少的机会进入小区,到被害人吴某某家附近踩点,查看被害人车辆、房屋门窗和小区监控设备情况,并拍照共享于4人的微信群内,预谋评估抢劫价值、入户方式、逃避侦查方法等。后4人在嘉兴汇合后,又先后两次为违法犯罪活动商量抢劫方案,并购买刀具、胶带、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期间因大润发等大型超市购买刀具需身份证实名登记,而转至小五金店购买作案工具。3月17日晚,4人前往该小区门口,预谋分批进入该小区对被害人吴某某先行控制,逼问银行卡密码后由黄某某负责操作网上转账。因疫情防控期间小区保安要求出示出入证或联系业主而未能进入小区。后4人在小区外商量拦截路上女性车主进行抢劫时,被巡逻民警盘问查获,并当场扣押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
3月18日,公安机关对朱某某等4人立案侦查。当日,受公安机关邀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作案动机、犯意提出、工具购买、现场踩点等要素收集完善证据。4月18日,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4月23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朱某某等4人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进行刑事追诉。
二、依法惩治盗窃犯罪
【法律要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注意把握盗窃罪与其他罪名,尤其是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属于财物占有转移的犯罪,即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是财物占有关系发生转移的原因。主观方面,两罪都是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二者并无区别,但在获得财物的行为特征上,二者有明显区别。盗窃罪行为人获得财物的方式,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取得行为,无需介入处分人处分财物的因素,即可完成非法占有财物;而诈骗罪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处分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对于行为人而言仅是一种或然性,行为人必须借助处分人处分财物才能完成非法占有财物。
在当前疫情防控调整的特殊时期,利用“健康码”、快递物品指定地点配送等常态化社会治理措施实施盗窃,甚至专门选择各地“举行援鄂英雄回家”欢迎仪式时,趁机混入欢迎仪式现场群众中实施扒窃行为等盗窃犯罪,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从严从快的政策要求,既考量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关注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盗窃犯罪;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需求,积极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及时弥补被害人损失、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在特殊时期稳定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预期。
案例三:山西省长治市贺某某等7人涉嫌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男,1984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吕梁市。曾因盗窃三次被判刑,一次被行政拘留。
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男,1968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吕梁市离石区。曾因盗窃四次被判刑。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1971年3月出生,文盲,无业,现暂住太原市万柏林。曾因盗窃一次被判刑,先后两次被劳动教养。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文盲,无业,住吕梁市。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一次因打架被行政拘留。
2020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在网上查询到运城市垣曲县、长治市、阳泉市等地近日将举行援鄂医护人员回家欢迎仪式,遂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任某某、李某某,提议驾车去各地活动现场趁机盗窃现场群众财物。后任某某联系李某照(另案处理)、李某珍(另案处理),李某某联系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成某某(另案处理)。当日下午,贺某某驾驶车辆拉着任某某、李某照、李某珍,张某某驾驶车辆拉着李某某、成某某,分别从吕梁、太原出发到运城市垣曲县。4月11日早晨,贺某某等人到垣曲县人民广场,利用当地举办援鄂医护人员回家欢迎仪式,趁人员聚集盗窃现场群众(医护人员同事及家属)手机9部。4月12日8时许,贺某某等人到长治市财苑大厦欢迎援鄂医护人员现场,趁仪式举行期间再次盗窃现场群众(医护人员同事及家属)手机8部,逃到太原后将手机销赃。当日接群众报案后,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立案侦查。4月15日,贺某某等人前往阳泉市,在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欢迎援鄂医护人员仪式的现场,趁机盗窃现场群众(医护人员同事及家属)9部手机。4月20日,贺某某等4人再次前往运城市准备作案时被运城市垣曲县公安局抓获。4月24日,运城市垣曲县公安局将案件移交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
贺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在短短五天时间内,有预谋、有组织跨地区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认定多次盗窃,且属于扒窃。本案中犯罪时间均选择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举行欢迎援鄂医护人员回家仪式上,犯罪侵害对象均为参加仪式的援鄂医护人员的同事及家属,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大,且4人均因犯盗窃罪多次受过刑事处罚,人身危险性大。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从快从严依法办案,尽快给英雄和家属一个满意的交待。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5月14日,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贺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中。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对贺某某等4人依法从严予以刑事追诉。
案例四:上海市静安区林某某涉嫌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1996年8月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上海某公司员工,暂住在上海市静安区。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各居民住宅小区因防疫需要而实施封闭管理,快递公司派送的物品需送至指定存放区域进行临时存放。2月23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到暂住地某小区快递存放区域取快递时,发现快递存放区内存放着大量待取回的他人快递件,遂利用小区保安核验出入人员身份时疏于物品看管之机,便“顺手牵羊”随机窃取他人的三个快递物品。此后,尝到“甜头”的林某某一发不可收,从2月23日至3月18日间,林某某在静安区四个居民小区快递指定存放区域先后20余次盗取他人的快递。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后立案侦查,并于3月18日将林某某抓获归案,在其暂住地查获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衣物等快递物品共计153件。
4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林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视频提审林某某,核实全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又补充调取20余名被害人陈述及购物记录等相关书证,进一步证实了林某某多次盗窃的事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盗窃犯罪。特别是林某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间快递派送物品存取的特殊管理措施,多次窃取包括防疫物品在内的他人大量财物,社会危害较为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于4月16日对林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提出进一步补充侦查方向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具体证据。目前,案件正在公安机关侦查中。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进行刑事追诉。
案例五:浙江省温州市林某盗窃案
被告人林某,男,1989年11月出生,高中文化,浙江省温州市人,案发前系温州市瓯海区某农贸市场工作人员。2018年世界杯期间,林某经人介绍开始网络赌球,随后一发不可收拾,多年沉迷网络赌球无法自拔。疫情防控期间,林某被安排负责对进出农贸市场人员的身份登记、体温测量、健康码查验等工作。2020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林某在查验被害人黄某某(男,61岁)健康码时,通过黄某某的手机短信发现其银行卡内存有大额存款,即产生盗取钱财贪念,遂以黄某某需重新扫健康码为由,假意帮助黄某某操作,拿到其手机后将黄某某的银行卡与支付宝进行绑定操作,并将该银行卡内人民币30000元通过绑定的支付宝转账给其赌博同伙金某的支付宝账号,用于自己赌球。
3月4日上午11时许,林某在查验被害人陶某某(男,58岁)健康码时,发现陶某某手机里有一笔9100元存款的银行短消息,遂故技重施,再次以帮陶某某申请健康码为由,将陶某某手机拿来操作,将其银行卡与支付宝进行绑定后将银行卡内9100元转账给赌博同伙金某的支付宝账号,用于自己赌球。
3月5日,被害人陶某某报案。3月5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立案侦查并将林某抓获归案,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3月19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经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和支付宝账号转账清单,发现林某可能还涉嫌以相同方式实施另一起盗窃犯罪,即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窃的事实。经与侦查机关沟通,要求进一步侦查,查明遗漏犯罪事实。后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将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窃的犯罪事实补充移送。
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对林某进行认罪认罚教育,林某退赔被害人黄某某、陶某某全部赃款,并获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林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4月17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