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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林业局2020年第三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 :常德市林业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5-25 11:25 打印


  1、顾庆华违法使用林地案。顾庆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肖伍铺社区11组占用林地进行建设。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占用的林地类为一般商品林,面积1271平方米(合1.9亩),被占用的林地上已修建建筑物和水泥硬化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基准,2020423日,常德市林业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01031日前对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19065元整。

 

  2、王光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2020220日,汉寿县蒋家嘴镇康家塘村石嘴组村民王光亚在蒋家嘴镇康家塘村森林防火区炼火时不慎引发火灾,据调查过火面积9亩,烧毁地类为采伐迹地,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330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部分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汉寿县林业局责令当事人在烧毁的采伐迹地种植树木;并对个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3、王从昔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在石门县人民政府下达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火令》的情况下,2020131, 王从昔擅自在本人责任地(地名:岩岭)烧积火土肥。经现场勘验检查,该火土肥烧积地点距离林地边缘16.2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3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石门县林业局决定责令王从昔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4、曾凡周擅自野外用火案。 202031912时许,曾凡周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石门县新关镇新桥社区22组(小地名:洞湾)山林柑橘培管时误将没有熄灭的烟头丢进枯叶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曾凡周失火林地面积0.8566公顷(12.85亩);烧毁树木16株;烧毁树木价值为211.68元。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20203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部分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石门县林业局对当事人曾凡周做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计48株;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