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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涉争夺抚养权典型案例:关爱未成年人 呵护花朵成长

来源 :北方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6-08 15:26 打印

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争夺抚养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协议离婚后隐匿子女、起诉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勇某(女)与钟某(男)于2017年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由双方在河北省霸州市和天津市轮流抚养。2017112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钟某抚养,勇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可随时探望。协议离婚后,勇某拒绝钟某将孩子带回天津抚养,阻挠钟某探望孩子,隐瞒孩子就读的幼儿园,并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钟某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执行。

 

一方以隐匿、抢夺等方式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不仅侵害了对方的权利,同时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考虑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就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现双方收入相当,勇某亦没有证据证明钟某存在抚养能力下降、抚养条件恶化等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勇某诉讼请求,婚生子由钟某直接抚养。

 

案例二

 

外祖母申请撤销生父监护资格获支持

 

被申请人马某与申请人尚某的女儿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生一女马某某。马某某自出生后,一直由申请人照顾。王某因病去世后,申请人承担了所有抚养马某某的责任,马某某随申请人生活,被申请人未实际照顾孩子。20167月,被申请人将马某某接走,自此以后不再让马某某来申请人家中。被申请人一直无法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在生活上不能照顾孩子,学习上不能辅导孩子,经常殴打、体罚孩子。2017年初,被申请人无故不让孩子上课,并将房屋门窗封住。申请人通过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求助,才将孩子解救出来重返校园。为了马某某能够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申请人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被申请人马某作为马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使其快乐健康成长,然而在马某某与马某生活期间,其行为显然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而申请人熟悉马某某的生活习惯,有退休金,经济能力较好,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申请人作为马某某的外祖母申请撤销马某的监护资格,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

 

夫妻离婚拒养女儿 法官调解破镜圆

 

王某某(女方)、李某(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某(一审期间随李某共同生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一次发生口角后,李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后王某某报警,二人因此分居。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且要求婚生女由李某抚养。一审判决婚生女李某某由李某抚养后,李某上诉,要求改判孩子随王某某共同生活。

 

双方感情破裂,将积怨和矛盾转移到孩子身上,均拒绝直接抚养,本案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不利于缓和矛盾。法官以“背靠背”的方式多次接待双方当事人,引导他们重温孩子成长历程,回忆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点滴趣事,重新唤起父爱母爱。双方随后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李某某随王某某共同生活,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

 

结案后,法官积极跟踪回访,以孩子为纽带缓和修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在法院的祝福和鼓励下,双方于今年3月份复婚和好,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了温馨的家庭环境。

 

案例四

 

听孩子的意见 合理裁判抚养权

 

石某(女方)与王某(男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石某为初婚,王某为再婚,王某再婚之前育有一儿一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某。二人因性格不合,2016年协议离婚,同年9月复婚。复婚后双方仍经常争吵,石某诉至法院提出离婚,法院未准予其诉请,其后双方分居。半年后,石某再次起诉离婚。经查明,双方分居后,女儿王某某一直随石某共同生活,从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并且尊重孩子希望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综合心理评估结论等各种因素,法院支持了石某要求直接抚养王某某的主张。

 

在处理该案时,法官对已年满八周岁的王某某进行询问,单独征求王某某更愿意随谁共同生活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法庭还专门聘请了心理咨询师,对王某某的内心世界进行了客观、专业的评估。心理咨询师判断王某某适应能力、社交能力较强,思维敏捷,沟通能力比同龄人成熟,与母亲关系亲密,对父亲的态度比较反感。故法院判决王某某由石某直接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