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四川省科技厅在成都举行政策解读会,四川省科技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赵敏对日前印发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川科监〔2020〕2号)作了政策解读。
赵敏指出,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科技部出台系列文件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工作,为进一步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生态环境,省科技厅制定了《实施细则(试行)》。
据了解,《实施细则(试行)》共四章,对四川省科技厅主管、主办的各项省级科技活动中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从责任主体、认定主体、性质界定、记录与管理、试行期等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规定,为依法依规开展科研诚信记录提供了制度遵循。
突出省四川科技厅主管主办的所有科技活动
《实施细则(试行)》覆盖了科技厅主管、主办的所有省级科技活动,包括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咨询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管理实施环节,以及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创新资质(含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备案、科技奖励、职称评定、技术服务等。对在上述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经认定后,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客观记录。
强化科研“底线”和“红线”
科技部文件主要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四川省出台的《实施细则(试行)》增加了对一般失信行为的界定和记录。对科研失信行为按轻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对各类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分条定性描述。其中,一般失信行为有11条,严重失信行为有20条。这些构成了科技活动的边界,是广大科技工作必须进一步强化的“红线”和“底线”。
规范记录程序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失信行为记录的依据和惩戒期限、查处原则和程序、记录的主要信息、失信行为动态管理、申诉与处理等内容。目前,省科技厅已搭建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将对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客观记录和动态管理。同时,推动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奖惩机制。
强化结果运用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将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创新资质认定、科技奖励、职称评定、技术服务等相关管理办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的资格,并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审、科技奖励等活动中,把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如相关管理办法中未明确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的,则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为3年。同时,把具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作为日常科技监督的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