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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通知

发布人:天津政务网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7-30 10:11 打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地面沉降防控,更好保护地下水资源,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划定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

(一)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1.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及环外建成区,以及滨海新区建成区、武清区建成区、宁河区建成区、静海区建成区,以上区域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

2.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管理范围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

3.沿海防潮堤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和围海造陆的全部陆域范围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

4.年度地面沉降量50毫米以上的地区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

5.我市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开采地下水。

(二)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武清区大王古庄、河西务、河北屯及宝坻区新开口、口东、八门城一线以南地区除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涉及乡镇(街道)一览表由市水务局结合实际定期公布。

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管理要求

(一)严格取水审批管理,地下水取水实行区域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除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的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以上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二)强化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超采区各区人民政府是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计划,通过深化节水控水、加快水源置换、加强水源调度、严格用水管控等综合措施,逐步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减少深层地下水开采。

(三)全市范围内严控新增地下水地源热泵工程,现有地下水地源热泵工程运行期间要做到等量回灌,运行期结束后要严格控制回扬水量。

(四)加强机井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机井管理台账,做好机井分类管理,及时更新机井台账,在用机井要按照取水监测计量要求做好监测计量管理;对关停的机井要定期检查,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严查应关未关、明关暗用、停用复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