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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来源 :信用中国(四川资阳)|专栏:地方联合奖惩...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2-30 16:21 打印

四川省资阳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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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1)等文件精神,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明办、市网信办、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局等部门联合拟订了《资阳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第二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阳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191111

  附件

  资阳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国家18部门《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1)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结合资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明办、市网信办、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局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上述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定期汇总后提供。

  二、实施方式

  ()各县()应急管理局定期将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联办”)。市信联办负责上传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资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各联合惩戒部门(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查询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实时反馈联合惩戒实施成效,便于市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联合惩戒部门查询,真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实施。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由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实施。

  ()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实施。

  ()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由市金融工作局协调实施。

  ()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实施。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由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十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实施。

  (十三)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资阳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实施。

  (十四)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由市金融工作局协调实施。

  (十五)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由市金融工作局协调实施。

  (十六)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实施。

  (十七)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保险公司实施。

  (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

  (十九)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实施。

  (二十)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实施。

  (二十一)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由市公安局实施。

  (二十二)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市公安局实施。

  (二十三)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由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十四)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十五)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实施。

  (二十六)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市税务局实施。

  (二十七)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明办及相关部门实施。

  (二十八)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四、管理机制

  ()完善纳入机制。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失信名单,要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纳入合法合规。

  ()强化责任追究。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做好协商合作。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实现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受到联合惩戒。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