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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中心城市城市管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 :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4-27 16:45 打印

云南曲靖中心城市城市管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推进以诚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建设,弘扬诚信风尚,树立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82020)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185)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印发曲靖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发〔201992)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城市管理信用体系建设为载体,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通过智慧城管诚信系统的有效运用,促进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意识不断增强。

  二、实施范围

  曲靖中心城市(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城市管理的自然人、社会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失信行为,是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未履行城市管理义务(如欠缴行政事业收费等),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认定责任主体。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守信行为及失信行为进行归集、告知,对一般失信行为予以认定、进行提醒。提醒可采取书面、当面、电话、短信、网上公示及约谈等告知方式。

  四、失信行为积分管理标准

  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失信行为采取积分评级管理制度。积分评级管理制度如下:

  ()扣分规则

  1.对于未履行城市管理义务的(欠缴行政事业收费等行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不文明行为,每起扣1;

  2.对于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每起扣2;

  3.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每起扣15分。

  ()累计扣分规则

  1.两年内累计扣分达3(3)的,列入一般失信行为;

  2.两年内累计扣分达6(614)的,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3.两年内累计扣分达15分及以上(15)的,列入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市级失信惩戒名单。

  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守信、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记录备案。

  ()守信激励

  对认定为城市管理领域的示范守信者,享受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应配套激励措施。

  ()对列为失信行为的,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对达到一般失信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在公共媒体平台公布城市管理失信人员名单并进行提醒;

  2.对达到严重失信行为的,开展部门联合惩戒;

  3.对达到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录入至市信用平台,开展部门联合惩戒;

  4.对首次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处行政处罚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按照首违不罚的原则,每起扣1分。

  六、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

  ()异议处理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对失信行为名单发布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城市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异议申请经核实,应当向申请人反馈调查结论,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撤销。

  ()信用修复

  认定为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信用修复:

  1.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失信行为的,经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可修复;

  2.主动向属地各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参与城市管理活动的,每满1个工作日(8小时),每次每人加1分,可以抵扣失信分数;

  3.发现城市管理活动问题并进行有效举报(不需对类别、图片等信息进行任何修改可以直接立案的案件)的,每次加0.02分,不重复计分;

  4.在城市管理领域内表现突出,经区级以上城市综合管理局认可表彰的,每起加1;

  5.信用修复应当由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后信用修复予以实施。公示期间不能享受城市管理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各类优惠政策。

  七、工作要求

  ()落实主体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行业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认定、发布、共享、修复、更新和使用守信失信人员名单信息,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联合惩戒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

  ()严肃工作纪律。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