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出台环境质量改善奖惩管理办法
发布人: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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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9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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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太原出台环境质量改善奖惩管理办法
6月14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太原市环境质量改善奖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进一步发挥考核奖惩的激励作用,推动全市环境质量改善。其中明确,未完成年度目标,最高扣罚500万元。
《办法》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应重点发现和依法整治全市范围内大气环境、水环境、固体废物和土壤环境、自然生态保护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存在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全面完成大气、水、土壤和固废等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各项目标任务。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奖惩情况进行汇总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太原市财政局依据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核算结果进行扣缴与奖励。
对月度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扣罚,其中倒数第一名扣罚300万元,其他按排名依次递减30万元;对年度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扣罚,其中倒数第一名扣罚500万元,其他按排名依次递减50万元;对年度指标完成目标任务且环境质量改善水平高于全市平均值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300万元,其他按排名依次递减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