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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养老机构建立告知和承诺备案制 加大事后惩戒力度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0-03 07:35 打印


民政部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1日正式实施,养老机构设立将由许可制变为备案制。为与之相衔接,《办法》要求,加强对养老机构管理,通过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并与抽查频次、处罚力度相挂钩,强化信用监管,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同时立足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办法》指出: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为切实简化养老机构设立的程序,减轻举办者负担,《办法》在“备案办理”专章六个条文中细化了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规定了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变更备案、备案有关信息公开及共享的内容。

 

根据《办法》,“备案办理”专章包括的内容主要有: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内容。备案的前提是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办法》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要到不同的部门登记,办理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办法》明确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根据需要以及养老机构违法违规的情形,采取约谈了解情况、进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同时,保持监管强度。《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对备案机构自备案之日,未备案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的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日常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把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上述的方式保持监管的强度。

 

此外,民政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有牵头协调职能,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工作,形成监管合力;信用监管,通过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并与抽查频次、处罚力度相挂钩,强化信用监管;科技监管,要充分利用信息等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社会监管,要通过听取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意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等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促进作用。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备案不是审批式或变相审批式备案,而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通过备案的形式,养老机构举办者向主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障,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跟进行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