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惧怕“限高”“失信”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来源 :淇河晨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1-27 15:35 打印


  915日,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在自己的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下仍然谎称无钱可还,最终,在法院将要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的高压下,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

 

  2018年,王某与赵某等人合伙经营浚县某公司,赵某主要负责公司的运营,但是合伙人之间未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在公司管理期间,赵某代表公司与山东某公司开展合作,后山东某公司将工资款6万余元支付给了赵某,赵某未将其中7000元支付给浚县某公司。赵某退出合伙后,浚县某公司多次向赵某催要无果,便将其诉至浚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赵某归还浚县某公司7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义务,浚县某公司向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查询发现赵某的银行账户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立即将其账户进行了冻结。执行干警在督促赵某履行义务时,赵某仍然谎称自己无钱可还。执行干警了解到赵某目前从事的行业需要经常到外地出差,遂告知赵某若不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最后,赵某意识到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同意还款,该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