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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来源 :宝坻区应急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2 14:30 打印


宝坻区安全生产领域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我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报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虽然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造成社会影响比较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对符合《宝坻区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纳入本区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发生的应纳入联合惩戒的信息,由各执法业务科室、执法监察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采集报送,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的信息报送至法宣科。

第五条 符合市应急管理局报送范围要求的,法宣科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述信息报送至天津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法宣科对上报信息进行法律审核,对符合规定应予报送的信息,由法宣科上报。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法宣科负责与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对接。局法宣科将上报信息报请局领导审核后,按照程序报市应急管理局,并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进展情况的总结报送工作。

第八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核验收,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宝坻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