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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红桥区:青海五大消费投诉热点公布,谨防“套路”

来源 :青海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4-07 11:14 打印

【风险提示】天津市:青海五大消费投诉热点公布,谨防“套路”


过去一年,你在消费领域遇到了哪些维权难题?掉进过什么样的消费陷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消费者协会,梳理了2019年至今受理的消费者投诉热点及典型案例,涉及美容服务、汽车维修、公共设施、物业服务、农用物资五大领域,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投诉热点:美容服务

典型案例:

20193月,消费者杨女士投诉,在某步行街遇到某美容院推销员,向其推销免费定眉型、免费做护理。进店后,杨女士与美容院协商好价格,购买冰点脱毛服务,推销员又向她推销去除红血丝项目,承诺不会有任何副作用,并要求签订协议书。返家后,杨女士脸部出现红疹,联系美容院解决脸部问题,却一直无法联系到经营者。

经省消协调查、核实,确认经营者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事实。省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去除红血丝美容费用。

消协点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服务内容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及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未按照法律规定,做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未作真实全面的解答,导致消费者脸部受损,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退款或赔偿。

消协提醒: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美容效果、医疗美容安全等,成为美容美发消费领域中的投诉热点和难点。从法律层面讲,消费者购买或接受美容美发服务,就是和经营者签订了一份服务消费协议,其活动受法律保护。签订协议时,消费者要特别注意查看经营者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即《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照,及相关人员是否持有《医师资格证》。

◆投诉热点:汽车维修

典型案例:

2019910日,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由于车辆发生事故,马先生将车辆拖至某品牌4S店维修,维修费用9万余元。马先生到4S店内取车,检查车辆时发现所安装的配件为假货,但4S店否认。

经东川消协调查、核实与调解,4S店承认使用不合格配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调解方案,赔偿消费者30000元现金。

消协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对安装的配件真假产生怀疑,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作出真实、全面答复。

消协提醒:

家用汽车属于较大耐用商品,且家用汽车构造复杂,专业性较强,消费者对家用汽车及零部件知识的掌握有限,处于比较弱势的一方,当消费者对于家用汽车及零部件有疑问时,经营者应当尽到真实告知义务。

◆投诉热点:公共设施

典型案例:

2019820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燃气公司抄表员,到吴先生所在的家属院抄表。吴先生向抄表员确认自己家燃气使用情况,被告知燃气表未产生费用,与抄表员一同回家测试后发现,自家缴费表号和实际运转表号不一致,缴费表号是隔壁单元刘先生家的,十年共缴费6370元。

吴先生多次前往燃气公司交涉该事件,燃气公司要求吴先生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吴先生投诉至民和县消协,经民和县消协调查、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燃气公司一次性补足吴先生价值6380元的天然气。

消协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燃气公司表号抄串,导致吴先生使用燃气期间收费与实际使用不一致,造成财产受到损害,经营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吴先生要求赔偿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

◆投诉热点:物业服务

典型案例:

2020221日,海东市平安区某小区全体业主派3位代表,拿着盖有216名消费者手印的沉甸甸投诉书到海东市消协投诉,海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电费、停车费。

经调查,该物业公司违反海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海东市平安区、乐都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违规收取的水电费、停车费,共计11842.5元。海东市消协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退还全体业主水电费、停车费共计11842.5元,以此抵交2020年水电费、停车费。

消协点评:

海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海东市发改委、住建局《关于规范海东市平安区、乐都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经营者有义务根据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且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消协提醒:

该物业公司违反合同规定,违规收取全体业主停车费和水电费的行为,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投诉热点:农用物资

典型案例:

2020219日,海东市消协接到一起农资价格群体性投诉,乐都区某公司农资销售点销售的化肥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该店销售的“撒可富”磷酸二铵化肥零售价为每袋165元,“云南三环”尿素零售价为每袋120元,分别高于乐都区高店镇零售价每袋18元和每袋20元。

了解行情后,村民要求该公司退款无果。经海东市消协调查、核实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退回村民全部化肥款(400袋)68800元。

消协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经营者向农民销售的化肥价格不合理,未尽到真实告知的义务,其隐瞒商品真实价格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予以退款。

消协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