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天津市红桥区:关于对天津河东嘉华中医门诊部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官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5-08 10:50 打印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东嘉华中医门诊部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东嘉华中医门诊部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0〕第0016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6515.55元。
二、天津和平华侨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0〕第001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106.00元。
三、天津河东品方门诊部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0〕第001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老中医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以及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115号、〔2020〕第001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