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天津津南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等7人敲诈勒索和被告人丁某光敲诈勒索两起“校园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宣判,8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先后纠集被告人付某某、高某某、于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十余人,在津南、东丽等地,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套路贷”,勒索财物,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诱骗、威胁、恐吓、上门滋扰、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以“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0余起,涉案金额40余万元,导致多名在校学生休学、退学等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