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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网红”娱乐有风险 跟风“打卡”须谨慎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12-03 15:55 打印

【风险提示】天津市:“网红”娱乐有风险 跟风“打卡”须谨慎

 
  近年来,“网红”娱乐项目越来越受到大众特别是年轻人以及孩子们的青睐。吸睛有趣的游戏背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风险?密室逃脱摔倒受伤,真人CS摔伤致残,网红蹦床“嗨翻”摔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法律支持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

■ 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先前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进行了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第1198条对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对原法律条文作出调整,《民法典》中对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规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比《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明确增加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内容,因第三人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故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表现为,设备设施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服务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未成年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他人有损害事实。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场所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场所内的消费者或活动的参与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

  3.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他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场所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4.过错归责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是有争议的,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这是一致的意见。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

  多数人的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本人认为,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以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受伤人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实践中体现为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在其能够防范和制止危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按份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应承担的责任

  齐某在案外人陈某的带领下携免费票到蹦床俱乐部玩,入场时每人另行交纳5元保险费。入场后,齐某在玩耍过程中与另一小孩发生碰撞,齐某倒地受伤。当即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

  因蹦床俱乐部在保险公司投保指定场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齐某受伤后,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4000余元。后齐某将蹦床俱乐部诉至法院,要求蹦床俱乐部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补贴、交通费、复查费等。最终法院在分析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原因力的情况下,进行了责任比例划分,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后支持了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蹦床俱乐部是公共娱乐场所,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其对消费者齐某应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齐某损伤的原因是与第三人发生碰撞,应由第三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但因事发当天人流量大、顾客多,第三人无法确定。蹦床俱乐部在齐某进场时虽对齐某看护人陈某进行了书面的安全告知,但因蹦床俱乐部未及时控制顾客总量或加强安防措施,且向消费者收取了保险费,应对齐某尽到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直接侵权人无法确定,故齐某的损失应由俱乐部承担80%的责任。齐某系未成年人,陈某作为其监护人带其到蹦床俱乐部玩耍,却未尽到监护职责,对齐某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对齐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20%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结合《民法典》第1198条对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规定可知,因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导致他人损害,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自身承担责任。因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对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自己的过错和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因第三人是实际侵权人,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

  可根据自身情况

  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要切实依法或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意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要充分履行事前风险告知、事中科学安排活动、严格把控风险、事后积极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娱乐项目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应加强安全保障义务,包括:

  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娱乐设施设备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娱乐场所内安排适当的管理人员、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尽到勤勉、谨慎的通知、警示和指引义务,以提示消费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根据经营场所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和具有急救知识的工作人员;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应有比常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保证参与娱乐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可能产生潜在威胁的游戏环节和设备设施上应当设置醒目、全面的提醒标志;其他根据自身经营的娱乐项目采取的合理预见范围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