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最痛恨诈骗,现在却成了诈骗犯的帮凶。”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最后陈述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悔意。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区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一张银行卡及密码、U盾提供给赌博网站上认识的陈姓男子(另案处理)用于赌博等违法资金转账,陈姓男子承诺给王某某分红。同年11月25日,上述银行卡转入一笔86.5万元后,分多笔共计转出86.496万元至不同账户。经查,该笔86.5万元系某小微企业被骗资金。
庭审前,王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天元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吴大勇宣读了起诉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检察官提醒: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就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家切莫贪图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两卡”给他人转账,为不法分子提供帮助,最终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