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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经营者、停车人的违法行为信息将纳入天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5-30 10:28 打印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日前,市城市管理委广泛吸纳广大市民意见建议,对《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修订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修订送审稿)》对其所规范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类型、范围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公共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统一施划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记者发现,除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停车场还增加了专用停车场,即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对于新建居住区的车位、车库,《办法(修订送审稿)》规定,应当首先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停车需求突出的老旧居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居住区停车需求等因素制定专项方案。

关于停车场的管理问题,《办法(修订送审稿)》规定,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编号管理,道路周边停车场能够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少或者逐步取消道路停车泊位。同时,《办法(修订送审稿)》明确,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为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办法(修订送审稿)》专门增设了“智慧停车”的相关规定,提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接入机动车停车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向市民提供实时泊位等信息;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市机动车停车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建立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引导车辆有序停放;鼓励建设智能化停车场,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不停车快捷交费等服务功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

对于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的,《办法(修订送审稿)》增设了30天的欠费补缴期限,并规定经管理部门催缴仍未缴纳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停车场经营者、停车人的违法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