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区非煤矿山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9〕3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19〕5号)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非煤矿山和冶金企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2019年12月10日开始到2020年3月10日结束。
二、整治内容
(一)非煤矿山
1.重点整治生产矿山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设计开采,未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使用干式制动器的无轨车辆运输人员、油料和炸药。
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在关闭前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4.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未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三等及以上等级的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未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5.尾矿库未经审批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冬季放矿不规范;油气增储扩能过程中抢工期、抢进度、设备设施超强度运转。
6.未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要求聘任经理,或者所聘任经理不符合条件等问题。
(二)冶金企业
1.继续深化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钢铁企业煤气安全设备设施缺失、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不到位,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执行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不到位。
2.铸造装置维护不及时、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等问题。
三、整治分工
各非煤矿山和冶金企业对照整治内容进行全方位集中整治(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盟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央企所属及本盟市确定的重点非煤矿山和冶金企业进行集中整治,旗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其他非煤矿山和冶金企业进行全覆盖集中整治(2020年1月11日至2月10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2020年2月11日至3月10日)。
四、有关要求
(一)立即行动部署集中整治。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照集中整治工作分工,由主要或分管领导带队,抽调精干专业力量或聘请相关专家成立工作组,立即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冶金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覆盖集中整治。要紧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辖区内各非煤矿山和冶金企业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台账和问题隐患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个到位”,对企业部署落实不及时、台账清单不完善、隐患整改不到位等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本着“能停产不处罚、要处罚依上限”的严管重罚原则,切实提高涉事企业违法违规成本,该关闭取缔的坚决依法关闭取缔,该停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按程序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存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实现点面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有效提升非煤矿山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巩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20年2月15日前,各盟市应急管理局要将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总结以书面方式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处,此项工作将纳入201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请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和冶金企业。
联系人:梁国庆,联系电话:0471-4825164。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