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中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并要求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墓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提出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信用监普和失信惩戒制度是杜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们都是在社会信用体系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作用于一国的市场规范,旨安全投放的保证,它由信用管理行业的各个行业分支组成,向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和企业的赊销业务提供信用风险防范和转移的手段,提高金融授信和企业辣梢的成功率。
在工作原理上,信用管理行业通过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和对受信人进行资信评估来降低信用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J息不对称性,提商交易的透明度,借此防范产生于受信客户的信用风险。信用管理行业在制作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过程在建立一个适应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该国的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方向转变,即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导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导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社会信用体系还是一种促进诚信的社会机制,它以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通过相应的运作体系和机制,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从而有效惩戒失信行为,褒扬诚实守信,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在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过程中,社会信用体系将全面支持企业、个人和政府三个信用制度的建立,并提供制度化建设的手段和各类技术支持。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主要是在“自下而上”的信用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和“自上而下”的信用监管系统建设中完成的。
社会信用管理服务体系是信用或信用工具向市场中,自然生成失信记录的“黑名单”,它是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对失信进行社会联防的纽带。
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常是服务体系建设在先。其服务体系是顺应发达国家当时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100多年的建设,“水到渠成”式地被建立起来的。针对我国的国情,必须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道路,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加速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动力是非常大的,多个相关政府监誉管理部门已经在考虑建立供监管工作使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有可能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服务体系形成之前,先行建设政府的信用监管机制。
政府部门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一方面可以直接对所监管的企业和个人的守信状况进行评价、监督和惩戒,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增加监管手段,提高监管工作的水平,还可能降低监管工作的成本,实现政府对诚实守信的监管对象的政策倾斜。另一方面,政府的信用监管体系还要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的业务行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侵犯,保证金融授信机构和征信机构的市场公平竞争。同时,政府的信用监管体系还要整合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并对征信机构进行开放,逐渐使信用信息商业化。
在信用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系统建设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
任何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能够得以维系,都需要建立起惩戒失信的“鞭子”,我国市场上之所以出现大量的经济失信现象,主要是长期以来缺少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部件—失信惩戒机制。失信惩戒机制能够同时运用经济惩戒和道德谴责两个拳头,打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的企率业单位和个人,大幅度提高失信的成本,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提高企业赊销和金融机构授信的成功率,将任何有严重经济失信记录的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出去,建立起适应信用经济成分增长的市场新规则。
失信惩戒机制所承担的任务是打击市场上的各类经济失信行为,大量地处罚额度非常小且不便使用公检法手段处理的经济类违约失信行为。失信惩戒机制以无限提高失信成本为基本出发点,将信用交易中授信人对失信法人或自然人二者之间的矛盾激化,激化成失信者对全社会的矛盾。失信惩戒机制采用征信手段,在信用交易之前,使授信人能够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情况。
再进一步,征信机构会为所有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建立信用档案,通过联合征信系统将失信记录“放大”,并使失信记录在全国或全世界合法传播。根据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征信机构能够对任何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价值做出定性和定t的评价,可以制作出反映失信记录的“黑名单”或等效的失信记录,供任何提供产品赊梢的企业和金融授信人查询。虽然“黑名单”本身并不是失信惩戒机制的全部,但它已经具备对失信者进行道德谴责和震慑的作用。在征信数据库中形成的“黑名单”是惩戒失信当卒人的依据,是失信惩戒机制的物质基础,是形成对失信者进行社会联防的纽带。
由此可见,失信惩戒机制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企卒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记录的联合征信数据库,包括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公示的手段;二是针对失信者的社会联防,让所有的企业、商店、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私人业主不与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做信用交易,让重要行业的雇主不聘用有失信记录的人,造成失信的企事业单位的辜业难以发展和失信自然人在社会上生活不便的严重后果。失信惩戒机制通常在全国范围内对失信者实施打击,采取主动出击形式,不对失信者打招呼,而且多半是在失信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其信用交易记录和实施对其的处罚。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是“无孔不入”的,在社会上全面渗透,是强加在任何市场参与者头上的一条“鞭子”,对任何失信者的震慑和打击都是“一视同仁”的,而且是制度化的。
尽管要对各类失信者实施有效的经济性打击,失信惩戒机制还必须考虑给失信者以墓本生存空间和改过的机会,特别是对信用记录不良的自然人要“治病救人”,需要合理地“量刑”。失信惩戒机制的“量刑”是基于所产生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效果进行设计的,让失信者受到相当长时间的社会联防的惩戒,而且使其产生的严重后果要足以达到教育失信者和震慑大众的双重目的。
因此,失信惩戒机制设计的初衷决不是想一棒子将失信者彻底打死,而是要在失信者付出惨痛代价之后,给予失信者改过的机会。量刑”考虑是因各国不同国情而异的,例如美国的法律规定,个人失信记录最多被保存7年,个人破产记录最多被保存10年。失信惩戒机制开始运行之后,会为“诚信教育工程”提供反面教材,起到加强诚信道德和文化教育的效果。通过上述工作方式,失信惩戒机制能够潜移耿化地改变社会文化,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作者: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