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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租车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出租车顶灯将显示的哥信用等级

来源 :天津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7-02 00:00 打印


出租车运营管理一直备受市民关注。日前,市交通运输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挡、拆损、破坏运营专用设备;营运中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当次业务结束后,应及时前往售后点进行维修,修复前不得继续营运。

 

结合我市情况借鉴多地经验

 

对于制定《征求意见稿》的依据,记者在关于《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中看到了解释。目前,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共31940辆。自2017年起,行业管理部门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免费安装信息化设备(智能顶灯、智能终端和计价器),整体使用情况良好,有利于行业管理、处置信访投诉、公安办案取证等。目前,发现个别驾驶员为躲避监控,私自损坏信息化设备,情形十分恶劣。

 

因此,为提升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的准入、配备,明确管理部门、机动车生产企业、信息化设备供应商、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职责要求,规范运营车辆车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在借鉴青岛、深圳等城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的基础上,草拟制定了《征求意见稿》。

 

车辆安装统一智能顶灯

 

《征求意见稿》提出,巡游车车辆应固定安装统一的双臂式智能顶灯。执行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运价标准的车辆安装白色灯箱智能顶灯;执行排气量在1.6升以上运价标准的车辆安装橙色灯箱智能顶灯。未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更改顶灯灯箱颜色。更重要的是,智能顶灯将能够正确显示车辆运营状态和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等级。

 

运营专用设备具备多项功能

 

《征求意见稿》规定,巡游车车辆应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卫星定位、应急报警、摄像、服务评价、计程计价等功能的运营专用设备,安装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汽车电子标识,明示运营证件和计价标准。

 

此外,运营专用设备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智能终端安装于中控台面正中;摄像头安装在后视镜附近,要求能够拍摄到前后排乘客,计价器安装于中控台处;汽车电子标识应当粘贴于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内侧微波窗口位置,无微波窗口的应粘贴于机动车前风挡玻璃水平居中、垂直靠上位置。

 

不得遮挡拆损破坏运营专用设备

 

《征求意见稿》规定,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正确使用和及时维护运营专用设备,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挡、拆损、破坏运营专用设备;营运中须开启智能终端,显示屏应显示含有公司、驾驶员等信息的电子运营证件;营运中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当次业务结束后,应及时前往售后点进行维修,修复前不得继续营运。对违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对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