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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来源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3-27 12:47 打印

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津中小企规〔201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23号)、《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中小企规〔20163号),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政策引导和绩效管理,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天津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中小企业局公告认定的,由独立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一批小微企业和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须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示范基地应当针对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完善的基础设施,同时集聚各类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开展资本、人才、技术、管理、市场、政策、信息化等方面的有效服务。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认定和评价管理。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市中小企业局对区域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  评价管理

  第五条  已公告认定的示范基地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金融、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对示范基地及基地内企业给予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已公告认定的示范基地应按要求,在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上注册并完善基本信息,及时在线填报日常服务情况和成效信息数据,并将服务情况季度报表报送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由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  建立示范基地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市中小企业局每年对公告认定满一年的示范基地实施年度绩效评价,通过评价引导,提升示范基地的服务能力和运行绩效。未按要求在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填报服务情况的示范基地,不参加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总体发展指标。包括吸引入驻小微企业的数量、吸纳就业数量等情况。

  (二)服务能力提升指标。包括年度服务能力建设投入情况、服务小微企业支出情况、服务人员投入情况、运营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公共服务资源整合情况等。

  (三)服务工作开展指标。包括信息服务开展情况、创业辅导服务开展情况、创新支持服务开展情况、人员培训服务开展情况、市场营销服务开展情况、投融资服务开展情况、管理咨询服务开展情况、其他专业服务开展情况等。

  (四)创业创新指标。包括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情况;基地内企业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情况;基地内科技型、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基地内企业拥有授权专利和新产品数量等。

  (五)其他评价指标。包括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基地内企业的满意度测评情况、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数据情况、基地配合工作情况、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情况等。

  第十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参加绩效评价的示范基地应当对照第九条内容和有关要求,报送绩效评价自评材料,由所在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后,联合上报市中小企业局。

  (二)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形式审核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同时在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及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和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年度示范基地奖励资金的依据,绩效评价合格的示范基地,按评价结果得分,每年度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奖励;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绩效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示范基地的房屋租赁、网络宽带、设备采购维护、服务活动组织、运行管理等支出。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调整。未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示范基地,自动撤销示范基地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本奖励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示范基地所在区,相关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示范基地运营主体。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对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示范基地,撤销其示范基地资格;已发放奖励资金的,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政策要求,加大对示范基地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帮助示范基地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大对基地内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发展的引导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73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