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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津中小企规〔20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中小企业局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须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商务楼宇;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市中小企业局对区域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示范基地建设符合国家和我市建设规划,使用的土地、房屋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示范基地,示范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三)示范基地入驻小微企业达50家以上,从业人员达1000人以上。 (四)示范基地具有良好的服务功能。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服务业绩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区内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市中小企业局。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示范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示范基地所属的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示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示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按照天津市政府采购相关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其聘请专家审核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评审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在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认定为“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扶持
第十五条 使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和额度以当年项目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基地,争取国家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对示范基地进行重点关注和宣传。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基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发挥示范作用,培育服务品牌,完善创业政策和服务措施的支持。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利用示范基地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第五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二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及专家每年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示范基地将撤销“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资格,对不配合测评的示范基地,视同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已被认定的天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自动更名为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局及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将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天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中小企〔2011〕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2.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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