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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
津工信规〔201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制定并发布示范平台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审核、认定等工作;示范平台的跟踪检查和指导服务。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示范平台的政策宣传、组织申报、初步审查推荐和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区财政部门配合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示范平台的初步审查推荐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和上一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已获得过奖励的国家示范平台,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标准化咨询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金融、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和奖励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20家(含)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含)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含);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含)以上。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20家(含)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含)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含)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6次(含)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和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线下年培训2000人次(含)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含)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四章 认定和奖励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 认定和奖励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对申报示范平台进行初步审查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和奖励金额,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认定和奖励文件。 第九条 申报示范平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胶装成册。 第十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和奖励按照当年申报指南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奖励资金预算下达示范平台所在区财政部门,相关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六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各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材料报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对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处理。 原认定的“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原认定文件之日起满三年,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一、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二、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 四、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120家以上) 五、集聚服务机构名单并附服务协议或合同 六、示范平台申请相关情况说明(请另附说明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以及目前的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平台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规模、方式、收费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 5.平台服务特色(包括: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等方面的示范性) 6.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服务效果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7.下一步发展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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