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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项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实施细则

来源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3-27 13:18 打印


一、本市贷款贴息政策及中央贷款贴息资金办理流程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在享受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资金基础上,我市额外再给予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其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的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财政分担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向注册地区财政局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和《企业账户信息存根表》(请在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各区财政局于515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和《企业账户信息存根表》一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531日前报财政部申请中央贴息资金;

  (三)经财政部审核拨付中央贴息资金后,市财政将中央贴息资金和市区两级贴息资金一并拨付企业,年终市区两级财政办理结算。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名单制管理及申请流程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对纳入以下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全国性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口罩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二)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三)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四)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五)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

  (六)为应对疫情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七)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申请流程:

  (一)组织申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区政府指定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精神,组织企业填报相关表格并报相关材料;

  (二)审核上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区政府指定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本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推荐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名单共享。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给人民银行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反馈给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审计局和各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在津的分支机构。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而未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反馈给其它金融机构,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名单制管理及申请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纳入以下范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全国性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三)工业领域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四)重要医疗物资收储企业;

  (五)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

  (六)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申请流程:

  企业需符合支持范围,且积极响应号召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增产增供;融资需求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承诺生产的物资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调配,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组织申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通知精神,组织企业填报相关表格并报相关材料;

  (二)审核上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推荐单位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报企业进行严格筛选核实,不得将与疫情防控无关或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领域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无关的企业或贷款需求进行申报;

  (三)名单共享。及时将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给人民银行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反馈给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审计局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在津的分支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给工业和信息化部而未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反馈给天津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四)动态调整。名单确定后,如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需要调整的,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如骗取、挪用资金,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调配的,一经发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立即取消全国性名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专项再贷款的发放对象、资金投向、利率和期限、发放模式和办理流程。

  专项再贷款是人民银行专门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向金融机构提供的低成本资金,专项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资金。

  (一)发放对象。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

  (二)专项再贷款的资金投向。专项再贷款的资金投向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人民银行货政司负责向全国性银行发送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三)利率和期限。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专项再贷款期限为1年。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100基点。

  (四)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全国性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告贷款发放情况。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采取多种方式对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报送的贷款及时审核,按周向人民银行货政司报送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的合格贷款。经审核由人民银行货政司及时发放专项再贷款资金。

  合格贷款标准:

  1.资金投向。必须是全国性名单内企业。

  2.发放时限。2020125日以后金融机构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疫情结束后即停止发放,存量专项再贷款自然到期后收回。

  3.贷款利率。9家全国性银行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100基点。对125日至31日发放的贷款,经修改利率等条件达到上述要求的可视作合格贷款。

  9家全国性银行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并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同时监控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不得将此信贷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转贷。

  (五)办理流程:

  1.23日起,9家全国性银行天津分行按日报送上日符合标准的合格贷款发放情况。

  2.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相关文件,按照合格贷款的标准,对9家全国性银行天津分行上报的日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3.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周汇总合格贷款发放情况并上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4.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对全国性银行发放、收回专项再贷款。

  5. 金融机构做好合格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的要求对9家全国性银行和全国性名单内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管理。

  备注:具体内容详见天津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津财金〔202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