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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教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3-27 13:21 打印
各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16.特许放宽社保政策。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我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要求,按照“两为主”和“两纳入”原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天津接受义务教育需持有以下材料: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现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为切实落实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对于因疫情而影响社保相关材料如期提供的,可按照各区随迁子女入学办理要求,通过先承诺后补交的方式,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入学后,与本市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均衡配置师资。学校日常管理方面,随迁子女的学籍、教育收费、评优奖励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注重个性差异和人文关怀,促进随迁子女融入社区、了解社会、热爱家乡。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