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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困难可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

来源 :天津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7-05 10:20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张璐 通讯员 王灵萍)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自202071日起进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营困难可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自20207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单位在202011日至20206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做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