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4.28
来源 中国网视窗
日前,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新闻发布会上,天津海关副关长侯金坡对日前海关总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进行了解读。
《意见》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具体适用情形,较好地衔接了海关执法和刑事司法。对于强化法律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为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侯金坡介绍,《意见》规定了六类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意见》同时明确,实施这些行为,如果引起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见文末备注),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侯金坡介绍,上述六类行为,是在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所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行为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实践,梳理出的违法情节比较严重、对公共卫生安全危害较大、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比如,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或者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健康申报制度对于海关及时掌握出入境人员相关信息,精准识别高风险人员具有关键作用。但一些入境人员抱有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本人健康状况,不配合体温监测;还有一些入境人员明知自己已出现染疫症状,仍故意隐瞒发病情况、境外旅行史,或者采取吃退烧药等方式降低体温,掩盖发热症状,在国境卫生检疫环节蒙混过关,入境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与其密切接触者被感染或者被隔离观察,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风险。依照刑法规定并结合《意见》,上述行为如果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见文末备注),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侯金坡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方面规定的,除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外,海关还综合运用以下多种手段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是提高查验比例。将被处罚人员列入海关失信旅客“黑名单”,在进出境环节对其行李进行100%开箱人工彻查,有同行人员的,对同行人员的行李一并予以严查;对被处罚人员的进出境邮件、快件进行100%开箱人工彻查;被处罚人员属于海关监管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对这些单位将采取提高抽查比例、加严检疫监督等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二是调整信用等级。属于海关实施信用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这些人员的违法行为将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属于海关实施信用管理的交通工具的运营企业,其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将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三是实施联合惩戒。依托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将被处罚人员的违法信息归集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地方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如果被处罚人员属于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四是加大曝光力度。对被处罚人员违法情况,除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和地方信用网站公开外,还将通过各种媒体将案件信息公之于众。
最后,侯金坡再次提示广大出入境旅客以及相关人员,要如实、准确填报健康申明卡,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口岸卫生检疫工作。这不仅仅是保护本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需要,更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