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发布时间:2020-11-30 10:2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现发布《天津市科研诚信提醒十条》,对涉及广大科研人员科研诚信重要事项予以提醒,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生态环境。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11月17日
天津市科研诚信提醒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活动规范,树立良好作风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市科研人员科研诚信重要事项予以提醒。
第一条 自觉遵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研活动。
第二条 自觉践行、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崇尚学术民主、坚守诚信底线、坚决避免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坚决破除科研领域“圈子”文化。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项目申请人应保证申请书内容真实、合理,不得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等;不得使用存在伪造、篡改、抄袭剽窃、委托“第三方”代写或代投以及同行评议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作为申请材料;不得伪造单位或个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申请项目;不得以内容相同或相近选题重复申请项目。
第四条 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不得违背约定要求、随意降低目标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不得无理拒绝、扰乱项目正常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应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科研活动全过程数据资料,确保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不得伪造、篡改、漏记数据,或有选择地记录数据以获得特定的结果。
第六条 要确保待发表论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原创性。不得抄袭剽窃,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等;不得买卖、代写论文;不得一稿多投或低水平重复发表论文挤占浪费学术资源;不得虚构同行评议意见。合理引用他人观点或研究成果,准确列入参考文献,不得列入非相关文献和资助项目、不得为提高文章被引率而自引或相互引用。
第七条 评审评估专家应知责明责参与各类评审评估咨询活动。不得接受相关人员的请托及利益输送,贬低或者有失客观地评议他人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不得抄袭、剽窃、泄漏评审评估对象的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严格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不得故意隐瞒利益冲突,参加利益相关人的评审评估咨询等活动。
第八条 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科研活动信息公开与保密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披露需保密的相关信息。对应经而未经相关单位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向外界透露。
第九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十条 有关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诚实守信。严格遵循科学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我规范与自我约束,切实维护好自身科研信用,争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