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红桥区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计划任务台账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序号 |
主要任务 |
牵头、责任部门 |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
1.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1 |
主动公开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 |
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办;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2 |
依据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结合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取消、下放行政许可权文件,对行政许可事项动态梳理,制定并公布红桥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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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取消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编制目录清单,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主动公开。中介服务机构人、财、物要与政府脱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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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推进精简审批环节改革,推行“证照分离”、多项合一、多证合一”。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承诺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工商、税务、社保等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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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面清理证明事项,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对保留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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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面实行标准化审批,进一步完善操作规程。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审批办理方式。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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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应进必进”,且80%以上实现“一窗”分类受理;区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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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
2.推行权责清单制度 |
8 |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党编发【2020】6号),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公布。 |
牵头部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9 |
编制并对外公布权责清单,明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监督方式等事项并随法律法规变化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季度推动一次动态调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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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完善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管理制度。严格依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全面整顿区内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建立健全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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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
11 |
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和公开化。理顺职责关系,解决部门职责交叉、权责分离、关系不顺等问题。各部门及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核,不额外设置机构。不擅自增加人员编制种类,不突破总量增加编制。 |
牵头部门:区委编办、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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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建设。原则上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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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
4.优化事中事后监管 |
13 |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健全优化“双随机”联合抽查机制。要建立健全检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做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
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委网信办;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14 |
加强信用监管,推行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做到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同时,严格落实《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程序规定》,明确细化工作流程,规范信用风险分类修复工作,完善信用约束配套措施,确保信用风险能修复尽修复,鼓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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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
15 |
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阻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做好京津冀三地市场协调发展工作,打造服务雄安、对接京冀的桥头堡。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公平竞争审查要达到100%。 |
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公安红桥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以及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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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加强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按要求及时清理有违公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依法慎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得随意采取违背或超出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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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制定完善《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台账》,用制度和机制保障诚信政府建设。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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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依法依规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进行补偿。严格依法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企业和投资人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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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单制度,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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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
6.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 |
20 |
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21 |
实现区、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法律顾问等100%全覆盖。对照《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表》和《实施标准》有效整合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职能作用,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为全区各街道商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覆盖率要达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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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强化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 |
22 |
严格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坚持以生态立区为目标,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努力创造宜业宜居的良好环境。严格落实《红桥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工作计划》目标任务,2020年,全区优良天数比例达71%,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71.4%,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100%。坚决打赢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 |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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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开展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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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
8.提高制度建设公信力 |
24 |
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 区政府办; 责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9.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 |
25 |
要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应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落实“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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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率达100%。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提交集体审议。除涉及保密内容之外,将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托政务网等平台载体公开发布,并进行动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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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健全备案审查和清理机制 |
27 |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现有效期管理,一般为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做到100%清理,伴随民法典的出台,清理修订与之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文件。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 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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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且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100%。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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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
29 |
完善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决策工作措施和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30 |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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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障公众参与 |
31 |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 |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区文化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规自分局、区生态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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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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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保、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推行民意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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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
34 |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建设,明确专家参与讨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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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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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
14.加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力度 |
36 |
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要制定法律顾问参与有关决策的工作制度以及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治 政府中的作用。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37 |
按照国务院、天津市有关规定,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政府及其部门集体讨论前,应当交由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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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
38 |
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规则。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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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首长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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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强化决策规范化建设 |
40 |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立卷归档。 |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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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完善落实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相关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 |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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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的相关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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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17.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43 |
推动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完成并依法履职。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区委编办、公安红桥分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44 |
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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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完善落实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加强对执法争议的协调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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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规范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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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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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事前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等信息要通过政务网等载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并进行动态调整。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区委编办、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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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要加强事中公开。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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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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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要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执法信息要按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上传“互联网+监管”平台,信用中国(天津红桥)平台以及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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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19.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51 |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阶段实现100%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切实强化证据和程序意识,提高收集证据能力,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52 |
规范制作使用执法文书。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归档完整。要按照市级执法部门关于执法文书、执法程序、行政裁量标准的要求执行。市级执法部门没有标准和要求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关措施制度,依法依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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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要结合实际,建立本部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记录音像设备的规范使用。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现全程音像记录,做好证据固定和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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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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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55 |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桥政办发[2019]11号)要求,建立完善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措施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100%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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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执法机关均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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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2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57 |
加强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集中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检查以及集中点评培训工作,以案促改,以查提效,突出抓好重点领域执法工作。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典型案件引领示范作用,补足执法中的短板弱项,提高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58 |
畅通行政执法投诉渠道、加强情况通报,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及时纠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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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加强对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因违法执法或不当执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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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充分利用新执法监督平台为载体和主渠道,督促平台单位全面、及时、准确录入执法数据,促进执法部门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切实消除“零检查”和“零处罚”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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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
61 |
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全部100%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通过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和考试后,方可取得执法资格。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少于40学时。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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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执法辅助人员使用单位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的规范管理,规范执法辅助人员行为,完善招录、使用和管理措施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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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行政管理、学习培训、执法工作等所需经费。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完全脱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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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 |
23.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民主监督 |
64 |
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后满意度达95%以上。 |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65 |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律师代理人”的“1+1+1”组合模式,切实提高出庭应诉率;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等特殊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100%。强化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及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充实法制人员,确保行政应诉和复议等工作专人专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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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对司法建议100%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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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自觉接受、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的监督工作,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对检察建议100%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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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
68 |
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实现常态化、长效化,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规定。 |
牵头部门: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区审计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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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政府内部权力制约体系形成,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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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实现审计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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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 |
25.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
71 |
畅通对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发挥政务服务热线8890的政务咨询和投诉举报功能。对8890转办的事项,按要求限时回复办结。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 |
牵头部门:区纪委监委、区政务服务办、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2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72 |
建立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按要求动态更新。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100%。在信息公开的同时,要依法尊重和保护自然人隐私信息。 |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区委网信办; 责任部门:区委网信办、公安红桥分局,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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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加强互联网舆情监看和应急处置,统筹联动、步调一致,做好舆情预警、发现和处置,及时有效发声回应,发布信息,强化舆论引导,消除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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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的发生率在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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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27.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
75 |
行政调解、仲裁、裁决、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发挥化解矛盾纠纷主渠道作用,参与以上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人民群众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同时,依托覆盖区级、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促动实质化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区信访办、公安红桥分局、区民政局、规自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及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76 |
推进企事业单位、街道、社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财政保障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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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建立区政府负总责、区司法局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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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
78 |
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健全,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职责有效整合。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通过加强听证、专家论证等形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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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程度较高。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实现案件网上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立案登记以及办案场所、工作经费、办案设备等保障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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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执法文书中,依法实施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在网站和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公开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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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 |
29.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 |
81 |
将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成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成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对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
牵头部门: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 |
82 |
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及时发现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干部,依法依纪受到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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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 |
83 |
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把宪法、民法典等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党校必修课。每年领导班子至少安排4次以上法治专题学习,至少组织开展1次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 |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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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遍开展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教育。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将通过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通过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标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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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 |
31.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
85 |
严格贯彻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办事。要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计划并组织安排部署和实施,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 |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区委组织部;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86 |
完善政府常务会定期学法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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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区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部门要明确本单位负责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机构和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党委和区政府、市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通过政务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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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等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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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
32.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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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多种形式,在全区各单位、社区、学校、企业等普法阵地开展民法典学习,大力开展民法典宣讲教育,引导公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
牵头部门: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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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青少年群体民法典起点教育,树立和培养法律理念,提高守法、权利和规则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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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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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等重点节日集中和专题宣传教育活动。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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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普遍实施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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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和设施建设,至少建成一个法治学习宣传教育基地或者法治文化主题的城市公园(广场、长廊)。经常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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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完成“七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为“八五”普法起步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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