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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 :信用红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4-10 17:10 打印

 

 

 

 

 

 

红桥政办发〔20205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桥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红桥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45

(此件主动公开)

红桥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改革完善红桥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38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转变监督管理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健康红桥建设、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主管、谁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红桥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承担我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统筹协调工作。

2.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区卫生健康委实行统一监管。

3.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4.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将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2.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和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联席会议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公安红桥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医保局、区政务服务办、区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区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承担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沟通联系、信息收集汇总、会议组织筹备等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加强与办公室日常联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公安红桥分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4.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探索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5.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加强全过程监管

1.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场景式综合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全区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区政务服务办、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红桥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区医保局参与)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全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发挥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区发展改革委、区医保局、区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依托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对疑似欺诈骗保行为跟踪查处,重点打击,有力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区医保局牵头负责,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参与)

4.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对本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5.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认真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6.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加强公共卫生资金使用监管,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进一步完善本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区卫生健康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公安红桥分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区法院、区检察院参与)

7.加强健康产业监管。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审批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政务服务办)

(三)创新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1.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发挥法制机构执法监督作用和执法机构内部法制稽查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积极探索卫生计生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提高监管效能。(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3.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红桥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进行公示。从打击非法行医等领域入手,逐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依托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推动依法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公安红桥分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

4.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持续推进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院务公开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5.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的监管,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监测,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6.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街道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落实《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发挥街镇综合执法优势。依法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居委会卫生计生专干等作用,筑牢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网底。强化属地监管职责,依法开展日常巡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7.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将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不断提升综合监管效力。(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综合监管保障,确保监管有力长效

1.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政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2.完善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等全流程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探索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标准化发展。(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3.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人口信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基础数据库建设与关联融合,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通过整合、扩容、拓展,实现医疗、医保、医药等网络数据信息,以及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培训和检查,保障信息安全。(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4.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专业优势,不断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市、区、街、居委会四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网络。大力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逐步实行卫生计生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委编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5.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三、进度安排

(一)制度建设阶段(201912-20201月)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构建区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察、信用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1月至20206月)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7月至2020年底)

各有关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措施机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区卫生健康委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区卫生健康委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开展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要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把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实施情况纳入医改考核,加大督导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序推进。

(四)严肃追责问责。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