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天津红桥)官方网站!今天是:
红桥区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红桥区

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用红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0-14 17:10 打印

天津市红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天津市红桥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

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

天津市红桥区商务局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红桥卫生健康发2020100

 

红桥区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红桥区

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监督〔2020516号)工作要求,巩固2019年红桥区开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加强综合监管执法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红桥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卫生健康委                    区委网信办

 

 

 

 

区教育局                        公安红桥分局

 

 

 

 

区商务局                        市场监管局

                

 20201013

(此件主动公开)

 

 

 

 

 

红桥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监督〔2020516号),为推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深入实施,进一步净化我区医疗美容市场,促进医疗美容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医疗美容行业机构自治、行业规范、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完善部门协作协调、强化综合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机构自查整改,压实主体责任

医疗美容机构要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定期开展自查,填写《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表》(附件1),针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自查表及整改报告留档备查,供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查验。为确保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医师每年向红桥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递交《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附件2)和《医疗美容医师依法执业承诺书》(附件3),依法执业自查承诺信息将作为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内容。

1.是否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以及备案技术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是否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术前告知书的管理,是否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项目名称,规范书写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名称,是否严格执行术前告知;负责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主诊医师是否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是否规范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前是否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内容是否与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批准医疗广告样件一致;是否存在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3.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医疗美容机构是否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就医者理性就医,明码标价;是否标价之外加价、重复收费。

4.是否规范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在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按照适应证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是否依法依规使用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

(二)加强综合监管执法,落实部门职责

各相关监管部门明确部门职责,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为依托,相互衔接、协同配合,加强综合监管执法,放大综合监管效能。

1.卫生监督执法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二是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三是医师到非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四是医疗美容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无资质外国医师、使用非备案非规范医疗技术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利用宾馆酒店、公寓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

2.广告监督执法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二是未按照审查批准医疗广告样件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3.价格监督执法重点查处不明码标价、标价之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4.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执法重点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5.公安部门重点查处非法行医、制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推进措施

(一)推进联合执法检查

结合市场经营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安排,由主要监管责任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结合检查对象特点和内容,各相关部门依工作职责参加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涉及其他执法部门的及时移送违法线索,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牵头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执法检查。

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联合执法检查;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生活美容机构、医疗美容广告、价格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联合执法检查;

(二)加大案件联合查办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违法案件,特别是同时违反多部法律规定的,加大部门联合办案力度,围绕案件线索,依职责联合查办,实施综合监管。

(三)加强部门定期研商

加强工作沟通协商和信息互通,依托红桥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中遇到问题,定期召开各监管部门通报会商会,开展专题研商解决。

(四)强化执法技术支撑

各监管部门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医疗美容案件查办涉及医疗美容项目、医疗技术、健康损害、药品、医疗器械等鉴定鉴别事项,依职责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办案效率。

(五)发挥行业协会推动作用

积极培育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相关协(学)会等行业组织发展壮大,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规范引领作用,推动自律自查,落实主体责任。各监管部门加强与行业组织沟通协作,依托行业协会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定期向社会发布医疗美容典型案(事)件以及医疗美容相关手术、药品器械使用的风险警示。

(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借助投诉举报电话(88908890),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加强各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完善线索移交程序。对社会反映突出集中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四、职责分工

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监管联动,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协同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手段,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

(一)卫生健康部门。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内各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美容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在全区开展打击医疗美容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监管,完善医疗投诉举报核查机制,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对无医疗机构许可证、无医师执业资质、无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和培训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二)网信部门。针对互联网美容相关行业结合网站内容开展排查,建立部门间协调、属地监管、企业履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网络综合治理格局。加大对涉及我区非法医疗美容舆情监测发现力度,第一时间与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情况核实、风险研判、线上管控、线下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积极、有效、妥善处置相关网络舆情,对发现的谣言等不实信息及时上报市委网信办。充分利用我区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推送美容医疗相关科学知识,发布警示信息,曝光答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可能的危害和后果,提升网民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网民自觉选择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

(三)教育部门。协同加强社会科普。引导中学以上学校在校学生的教育工作,提升防范非法医疗美容的能力意识。

(四)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犯罪活动。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权威。

(五)商务部门。督促电商平台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督促第三方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销售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商品和服务的管理。推动促进生活美容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美容机构监管,对检查发现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注射美容等医疗美容的,依法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广告监管,查处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加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制售、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履行监管职责。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医疗美容市场乱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监管职责。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统一行动,全面排查,联合调查,加大震慑。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相应部门。涉嫌犯罪案件线索,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加强重点案件线索的会商研判,完善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美容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制作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布警示信息,曝光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可能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

(四)标本兼治,巩固整治成果。各单位、各部门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医疗美容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公开本机构医疗美容服务的医师、项目、价格,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委及其监督机构报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五)定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请各区级相关部门于2020125日前将辖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情况及汇总表(附件45)上报本系统市级主管部门。

    附件:1. 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表

2. 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3. 医疗美容医师依法执业承诺书

4. 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汇总表

5. 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立案处罚汇总表

 

 

 

 

 

 

 

 

 

 

 

 

 

附件1

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地址:

自查

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至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所,悬挂于        

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开展的诊疗科目是否超出登记范围

医疗美容项目是否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是否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是否越级开展美容外科项目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是否严格进行术前告知

是否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项目名称,规范书写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名称

人员资质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是否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美容主诊医师是否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医师会诊手术是否办理相应会诊手续

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是否符合要求;港澳台医师来大陆行医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合理缺项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医疗广告宣传

发布医疗广告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合理缺项

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内容是否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的医疗广告样件一致

合理缺项

是否存在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医疗收费

医疗美容收费项目是否进行了公示

医疗收费是否按照公示的项目标准收取

医疗管理

是否建立符合《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是否有对本机构医师护士不到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

是否任用取得麻醉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合理缺项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处方3

合理缺项

是否依照规定对麻醉药品处方专册登记

合理缺项

是否使用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医疗机构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是否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合理缺项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合理缺项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是否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合理缺项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保存温度和保存时限符合要求(2-8℃冷藏或-5℃以下冷冻保存;配制后冷藏,4小时内使用)

合理缺项

为防收假、发错,是否能做到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

合理缺项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是否凭医师签名处方

合理缺项

每次处方剂量是否超过2日剂量

合理缺项

调配处方是否由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发出

合理缺项

处方是否保存2年备查

合理缺项

医疗器械类(如玻尿酸/透明质酸钠)

是否指定部门或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

是否从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并索取供货者资质证明、注册证,且留存复印件

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是否永久保存

是否保存第三类医疗器械原始资料,确保信息有可追溯性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是否永久保存

其他医疗器械是否保存进货查验记录达到使用后2

 

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附件2

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为维护全市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确保消费者健康权益。本医疗美容机构已认真学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并在执业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纪守法,恪守医德,依法执业,规范开展自查,整改报告内容真实。

二、按照执业登记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变更医疗美容科目依法提前办理变更登记。

三、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相应医疗美容项目。

四、加强人员使用管理,保证执业人员执业资质符合要求。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与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均具备《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五、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六、使用的药品与医疗器械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医疗美容医师依法执业承诺书

为维护全市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经营的医疗美容环境,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

本人已认真学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和预防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执业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纪守法,恪守医德,依法、规范执业。

二、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三、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根据所在医疗美容机构的类型,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相应医疗美容项目。

四、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具备主诊医师相应条件后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在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时,仅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五、使用的药品与医疗器械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承诺人:        

         


附件4

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汇总表

单位名称: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报日期:            

检查对象分类

检查对

象数

责令整

改数

立案数

结案数

警告数

罚款户(人)次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移送司法机关

医疗机构

二级及以上医院(公立)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公立)

 

 

 

 

 

 

 

 

 

 

 

社会办医机构

 

 

 

 

 

 

 

 

 

 

 

合计

 

 

 

 

 

 

 

 

 

 

 

无证行医

 

 

 

 

 

 

 

 

 

 

 

1.投诉举报情况(含上级交办投诉):收到投诉举报    件;办结    件;实施行政处罚    件。实名举报     件;反馈      件;

2.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排查情况:发现不规范登记现象    户,向发证机关反馈     户,已纠正不规范登记现象    户;

3.召开联席会议    次,开展联合执法    次;

4.医疗美容协会检查医疗机构    家;发现问题单位    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本表由各单位于2020125日前随辖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材料一起上报至本系统市级主管部门。


附件5

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立案处罚汇总表

单位名称: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报日期:           

序号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立案

日期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

处罚案由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是否结案

 

 

 

 

 

 

 

 

 

 

 

 

 

 

 

 

 

 

 

 

 

 

 

 

 

 

 

 

 

 

 

 

 

 

 

 

 

 

 

 

 

 

 

 

 

 

 

 

 

 

 

 

 

 

 

 

 

 

 

 

 

 

 

 

 

 

 

 

 

 

 

 

 

 

 

 

 

 

 

 

 

注:本表由各单位于2020125日前随辖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材料一起上报至本系统市级主管部门。


 

 

 

 

 

 

 

 

 

 

 

 

 

 

 

 

 

 

 


 

 

 

 

 

 

 

 

 

 

 

 

 

 

 

 

 

 

 

 

  天津市红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10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