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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办法

来源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官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3-09 14:50 打印


  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规范船舶运营行为,鼓励船舶信用(守信)经营、遵章守纪,维护苏北运河良好的通航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苏北航务管理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苏北运河航段的船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中建立船舶信用账号,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信用加减分,根据信用积分确定船舶信用等级。船舶自愿签署《苏北运河船舶航行过闸信用承诺书》,按信用等级享受差异化服务。

 

  第二章  信用级别认定

 

  第四条 船舶信用等级按照信用积分分为五个星级,星级划分如下:

 

  一星级船舶 050

 

  二星级船舶 51100

 

  三星级船舶 101500

 

  四星级船舶 5011000

 

  五星级船舶 1001分以上

 

  第五条 船队的星级划分,以该船队中星级最低的驳船或拖(推)轮信用积分为准。

 

  第六条 船舶初始分值设定

 

  1、在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注册,资料齐全的,初始信用积分设定为200分;

 

  2、在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内资料不全的船舶,初始信用积分设定为100分,且不能加分,待资料全部完善后可恢复加分。

 

  第三章  信用积分认定

 

  第七条  船舶信用加分

 

  1、出现以下情形,由系统自动加分:

 

  (1)遵守船闸管理规定,安全过闸无违章行为,每通过一闸次加2分;享受优先、免费过闸政策的船舶加1分;

 

  (2)通过船讯通,对过闸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每进行一次客观评价,另加1分;

 

  (3)在实施预约过闸的船闸,按预约时间完成过闸的,每通过一闸次,另加1分;

 

  (4)使用LNG等绿色清洁能源过闸的船舶,每通过一闸次,另加1分;

 

  (5)通过船讯通平台学习,并完成学习测试,成绩合格的,加5-20分;

 

  (6)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污水、废油,每次加1分。

 

  2、出现以下情形,经审核后人工加分:

 

  (1)主动报告或消除航闸安全隐患的,加20-50分;

 

  (2)举报其它船舶违法、违章行为经查属实的,加20分;

 

  (3)举报航闸工作人员违纪经查属实的,加 20分;

 

  (4)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加20-100分;

 

  (5)协助抢险救灾的,加20-100分;

 

  (6)为航闸提供有效信息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20-50分;

 

  (7)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的,加20分;

 

  (8)与相关单位实施联合奖惩的,加10-200分;

 

  (9)经研究其它可以加分的行为,加10-50分。

 

  第八条  船舶信用减分

 

  1、出现以下情形,由系统自动减分:

 

  (1)船舶登记后未及时购票,被系统超时删除或人工删除的,减20分;

 

  (2)船舶每延时一次,减20分;

 

  (3)船舶每退费一次,减30分;

 

  (4)船舶每过号一次,减30分;

 

  (5)船舶不符合登记条件通过“船讯通”申报被拒绝后,再次申报被拒绝的减10分,第三次申报被绝的减50分;

 

  (6)非不可抗拒原因,船舶适航证书过期并申请登记过闸的,减10分;

 

  (7)预约过闸船舶,违规变更预约或违约的,扣减20分。

 

  2、出现以下情形,经审核后人工减分:

 

  (1)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调度的,减10-50分;

 

  (2)碰撞航闸设施,导致损坏的,减10-50分;

 

  (3)未按规定开启船舶定位设备的,减5分;

 

  (4)在船闸引航道内从事货物装卸、交易的,减20分;

 

  (5)对船闸或船闸工作人员进行恶意评价的,减20分;

 

  (6)在航道、闸室内倾倒垃圾、杂物、排放废油、废水等,减20分;

 

  (7)在航标、标志标牌以及边坡树木上带缆的,减20分;

 

  (8)过闸船舶机动筏悬挂超出船体位置,不主动整改的,减20分;

 

  (9)擅自在闸室、口门区、引航道或管控区内滞留的,减20分;

 

  (10)船名号、灯箱等标志标识不全或不规范的,减20分;

 

  (11)落锚、拖锚进出闸造成影响的,减50分;

 

  (12)登记购票后,长期占号不过闸,被船闸工作人员强制退票删除的,减50分;

 

  (13)侵占主航道以及存在其它阻塞航道行为,指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减50分;

 

  (14)未如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的,减10-50分;

 

  (15)骗取优先过闸资格的,减50;

 

  (16)隐瞒船体或机器安全隐患过闸的,减50分;

 

  (17)与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奖惩的,减10-200分;

 

  (18)有其它违反信用承诺或法律法规行为的,减50分。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经审核后直接降至51分:

 

  1、船舶实际尺度与所持航行证件尺度严重不符,对船闸运行调度造成影响的;

 

  2、利用虚假证件办理船舶过闸业务或冒用其它船舶信息过闸的;

 

  3、故意损毁航闸设施或损毁航闸设施隐瞒不报的;

 

  4、因未如实申报船舶信息,导致船舶搁浅、损坏船闸助航设施、产生虚拟轨迹信息、多拖带驳船过闸等严重后果的;

 

  5、拒不纠正违章、违法行为或抗拒阻挠工作人员管理、执法的;

 

  6、船舶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的;

 

  7、辱骂、污蔑、诽谤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8、其他违反航道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信用异议处理

 

  第十条  对船舶信用加减分有异议的,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进行信用加减分的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接到信用异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并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二条  非船员责任被减分的,经核实后,通过信用加分项目进行修正。

 

  第五章  信用星级应用

 

  第十三条  五星级船舶

 

  1、享受“船讯通”所有服务;

 

  2、货轮调度享受系统自动配闸跳号60个;

 

  3、享受积分兑换服务;

 

  4、非特殊情况下,24个月内免于实船复核。

 

  5、获得有关诚信方面的评比表彰资格,并享受特定服务。

 

  第十四条 四星级船舶

 

  1、享受“船讯通”所有服务;

 

  2、货轮调度享受系统自动配闸跳号40个;

 

  3、享受积分兑换服务;

 

  4、非特殊情况下,12个月内免于实船复核。

 

  5、获得有关诚信方面的评比表彰资格,并享受特定服务。

 

  第十五条  三星级船舶

 

  1、享受“船讯通”所有服务;

 

  2、货轮调度享受系统自动配闸跳号20个;

 

  3、不享受信用积分兑换服务。

 

  第十六条  二星级船舶

 

  1、接受信用教育,达到合格;

 

  2、不享受使用“船讯通”中“电子申报”、“闸费缴纳”服务;

 

  3、不享受调度配闸跳号服务;

 

  4、不享受信用积分兑换服务;

 

  5、不享受优先过闸服务;

 

  6、三个月强制复核一次。

 

  第十七条 一星级船舶

 

  1、接受信用教育,达到合格;

 

  2、不享受使用“船讯通”中“电子申报”、“闸费缴纳”服务;

 

  3、不享受调度配闸跳号服务;

 

  4、不享受信用积分兑换服务;

 

  5、不享受优先过闸服务;

 

  6、每航次首闸需核查航行手续,实船丈量复核。

 

  第十八条  船舶“船讯通”暂停使用

 

  1、十五天内,船舶累计信用减分40分及以上的,“船讯通”暂停使用10天;

 

  2、十五天内,船舶累计信用减分60分及以上的,“船讯通”暂停使用20天;

 

  3、十五天内累计信用减分100分及以上,或一次性信用减分50分及以上的,“船讯通”暂停使用30天。

 

  第十九条  信用积分兑换

 

  四星级及以上船舶,在不降低星级的前提下,可使用信用积分兑换苏北航务处提供的加水、充电、优先过闸等相应服务。船舶星级越高,享受的兑换服务项目越多。有关积分兑换服务,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开展与交通综合执法部门、海事、港口等行业单位联合奖惩工作,对彼此的信用、失信行为互相认定,构建交通领域联合奖惩大格局。

 

  第二十一条  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交通”网站、“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处”网站,对外公示相关信用信息、信用承诺书,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二十二条  在低水位、南水北调、泄洪、船闸大修等特殊时期,苏北航务管理处将根据情况,适时制定有针对性的“特殊时期信用管理办法”,并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苏北航务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分别成立船舶信用管理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苏北航务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