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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8-09 15:31 打印

各县市区教育局、娄底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经民政、市场监管登记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实施方法

  (一)实施周期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12月31日前公布首期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评定结果,从2024年起每年8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二)指标与等级

  1.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总分为 1000 分,采用扣分制。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信息产生后,出现信用积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所列违规行为的,一律按规定进行扣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一个周期内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2.参评机构的信用积分分为四个等级,在1000分总分设计的基础上,统一划分为A(诚信)、B(守信)、C(一般失信)、D(严重失信)四个等级,A(诚信)分值区间为[901-1000]、B(守信)分值区间为[751-900]、C(一般失信)分值区间为[601-750]、D(严重失信)分值区间为[600及以下]。

  3.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确定为D级:

  (1)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4)办学场所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情形的;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立案处置的。

  4.具体信用积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三)实施流程

  1.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的信息归集、数据上报、信用积分等级评定等工作。(1)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实施日常监管或开展整治行动时,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单(见附件2),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保留存档,检查情况要实时填入《XX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扣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按规定予以扣分,并留存档。(2)每年7月31日前,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将当年度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培训机构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复核;(3)经复核无误后,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发布通报结果,并报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4)市教育局将向社会发布全市校外培训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评定结果。

  3.信用管理评级结果通报发布后,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在校外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张贴信用等级标识(见附件4),机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应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及时进行更换,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私自遮挡、撤换、撤下信用等级标识。

  4.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并经核实的,本年度积分等级直接定为D级,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按规定予以及时处置。

  5.公布名单信息时,应当客观、准确、公正,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校外培训机构未按期整改,或反复出现前期发现的问题的,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可降低其信用等级。

  三、结果应用

  (一)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发布黑白名单、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评优评先及相关个人奖励等推荐、审核时,应当参考并结合校外培训机构相关年度的信用积分情况。信用积分等级为C级和D级的培训机构不得参加评奖评优和表彰。

  (二)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机构、B级机构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对于D级机构则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三)对A级和B级机构,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对其开设分支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支持;

  2.纳入教育部门公布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县市区教育局应一年公布一次);

  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四)对C级和D级机构,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可以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对其日常办学行为的监管。

  (五)对连续三年未违反信用积分评价指标所列行为的机构,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措施,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要认真对照信用积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努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有关规定,不断修订和完善信用积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提高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今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首次评定结果,推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分结果在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主动提升信用评分等级。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多方式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及解读,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自觉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升培训质量。要多渠道发布校外培训分类定级评定结果,加大对优良机构的宣传力度以及对失信违法机构的曝光力度,营造让规范办学者受益、违规办学者受限的良好校外培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