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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台州网-台州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1-01 15:05 打印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71日起施行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近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71日起施行。

  “我们曾做过相关调查,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企业信用促进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於艳华说。

  此次,台州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来引导、激励、服务台州企业走诚信经营的发展之路,做大做强本土企业,传承诚信传统,发挥信用优势,壮大信用财富,推动台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相比较于失信惩戒为主的通行做法,《条例》更注重通过正向激励的方式提升企业信用状况,为守信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眼下,台州市一些企业面临信用查询难、各地区各行业对信用评价不统一等问题,企业合法信用权益一时难以得到保障。

  “此次《条例》就突出了问题导向,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台州方案。”於艳华说。

  为明确各方职责,《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促进工作,编制企业信用发展规划,保障信用促进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应用,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条例》也明确了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以及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信用促进相关工作。

  换句话说,届时对于企业信用工作,有关部门不再各自为战。例如,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将依据评价办法计算得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供有关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参考使用,并在一定条件下向社会公开。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本市行业信用评价标准,避免各县(市、区)评价标准不统一现象。

  鼓励企业走诚信之路

  诚信经营是企业发展之本。《条例》规定,台州企业作为自身信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承担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社会融资等方面强化信用自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鼓励企业走诚信经营发展道路。”於艳华表示。

  《条例》明确鼓励企业记录、报送自身市场信用信息;规定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报送其他企业市场信用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被报送信息的企业,并给予适当的履行期限;明确市场信用信息的查询途径;详细规定了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和修复程序,明确在异议处理时,对信息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立即终止披露该信息。

  有利于优化台州营商环境

  近日,台州市有关媒体公布了该《条例》,台州市场主体反响积极并寄予厚望。

  “这个《条例》,我在微信朋友圈刚看到,觉得出台非常及时和必要,以后我们要努力做好企业信用工作。”台州嘉本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东勇说。

  《条例》从政策制定、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用承诺制等九个方面,规定了对守信企业激励的具体措施,这对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譬如,《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出台涉企政策前应当听取企业意见,财政资金和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信用较好企业,国家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信用较好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项目招投标设置一定比例的信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对信用良好的企业适用信用承诺制,有关单位对信用良好的企业优化监管方式等,这些都走在省内甚至国内城市前列,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台州营商环境。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法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核心机制。据了解,对于失信企业,《条例》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六个方面也依法设置了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