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8|来源:上海税务|专栏:信用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