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7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人: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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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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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新增一系列救治、医疗优待等权益保障措施,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要组成部分。6月28日,记者从《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获悉,为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新修订的《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共十四条,突出南宁特色保障举措,解决南宁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方面,《规定》在自治区条例规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奖励金额5万元、3万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两级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对于其他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的“起始线”分别为2万元、1万元。
此外,《规定》新增了一系列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措施,包括在救治、医疗优待方面。为加大保障力度,有效防止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规定》明确因见义勇为负伤抢救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明确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长期治疗或者见义勇为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应当按照优抚、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给予保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应当给予适当医疗费用补助;明确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后续治疗中,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待遇的规定。
在殡葬服务保障措施上,《规定》明确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去世的,市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协调殡葬管理机构为其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安排公益性公墓墓位进行安葬,并在公墓使用期间免收公墓墓位维护管理费。《规定》还提出了全社会尊重见义勇为人员的义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