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厦门将对11类行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来源 :厦门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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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6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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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厦门将对11类行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2月17日,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有关行为列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奖惩的通知》。通知明确,我市对11类行为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4类行为列为良好信用信息,可获守信激励。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执行。
11类行为将被列入失信信息
个人故意隐瞒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或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以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病原体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拒不按照我市防疫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离家外出进入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引发场所秩序混乱的;
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及医用卫生材料的;
非法贩运、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哄抢、侵占、挪用、损毁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违反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的有关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农贸市场、公共交通、药店等重要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经督查拒不整改的;
恶意造谣传谣,编造、转发、传播不实信息,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非法聚集、滋扰闹事,妨碍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的正常秩序;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
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未对被传染源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严重污染环境的;
拒不执行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
7大失信惩戒措施
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社会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
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
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4类行为可获守信激励
1.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
2.积极支持疫情防控,捐赠医用耗材、防护用品等物资及善款的;
3.在确保疫情防控得力的前提下,积极复工,抢抓工程(项目)进度,落实好稳岗政策,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
4.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个人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