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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合格 太原两学校受到处罚

发布人:太原日报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6-11 15:00 打印

标题:食品安全不合格 两学校受到处罚

5月1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暨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我市两家学校受到处罚。

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创新开展“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在“春季护苗”行动中,集中对校园食品安全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在整治中发现部分学校食堂存在留样量不足、进货未查验、食品原料无标识标签等问题。

古交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中学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库房货架放有麻辣烫调味料3包、麻辣香锅调味料3包、辣椒包2包,以上食品原料均无任何标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古交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是标识食品信息的重要依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会在生产加工中产生直接风险。本案的查办,提醒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落实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禁止使用无标签的食品原料,保障未成年人食品安全。

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小店区某中学校食堂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3月21日午餐千页豆腐、娃娃菜、水煮肉片等6种食品成品留样量不足125克,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不足,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将无法有效实施检验检测,对判定风险来源,及时消除隐患造成困难。本案中提醒学校食堂要严格履行学校主体责任,确保学校食堂留样量充足,防范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