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国务院发展改革基础司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9-17 00:00
打印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对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了《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6条,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申请和下达、监督检查作了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支持的建设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绿色交通项目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等6类项目。
《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按月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9〕7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