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天津红桥)官方网站!今天是: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来源 :天津市住建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8-13 15:35 打印


各区住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开发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8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和信用优先的原则,参与信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动态归集和评价,计算企业信用得分。近三年无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进行评价。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进行动态评价。

 

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信用约束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开发项目有关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申报、记录、推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四部分组成。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信息、资质信息、人员配置信息、财务信息等。

 

开发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房屋开工面积、竣工面积、开发投资、销售面积、缴纳税费情况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建筑科技应用等,受到国家及省部级奖励、表彰及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等,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企业基本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进行申报。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由相关管理部门在该信息产生后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由相关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

 

第十条  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资质证书30日内录入相关基本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开发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综合评分制。信用分值=基本信息分值+开发经营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

 

信用分值850分(含)以上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

 

信用分值700分(含)至850分的企业评为B级企业;

 

信用分值550分(含)至700分的企业评为C级企业;

 

信用分值400分(含)至550分的企业评为D级企业;

 

信用分值400分以下的企业评为E级企业。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信息提供部门在接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诉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诉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可以进行修复: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申请调整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情况,但计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书面申请,重新计分并公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可作为相关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核定、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信贷融资、表彰评优及联合惩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并按要求提出申诉的,在相关部门进行信用信息核查期间暂不执行激励与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对A级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优先办理,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二)优先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监管资金申请;

 

(三)优先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五)免予资质动态核查。

 

第二十条  对D级企业,实施以下约束措施: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三)严格行政审批,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发放;

 

(四)依法依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五)不推荐参加评优评先。

 

第二十一条  对E级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市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三)从严行政审批,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发放;

 

(四)依法依规对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做出相应处理;

 

(五)不得对其采用承诺审批方式进行行政审批;

 

(六)依法依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七)从严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八)不推荐评优评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10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