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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2-08 00:28 打印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 革,提高审批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现代化水平,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敢为人先,敢于突破, 敢于创新,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 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主动念好市场、开放、 绿色、创新、人民“五所大学”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以 实际行动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诺审批,是指以行政相对人良好信用 状况作为行政机关对各类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依据,在行政 相对人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行政相对人向行政 机关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 定条件的书面承诺,行政机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 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的办理方式。  第四条 市、区、街道(乡镇)实施的各类事项均可采取申 请材料容缺和具备条件承诺的方式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和直 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特定事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 的事项除外。各市级行政机关应主动提出本系统、本行业适用容 缺后补、承诺审批的各类事项和申请材料。适用的各类事项和申 请材料发生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应调整,以天津网上办事 大厅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承诺审批的适用对象是向市、区、乡镇(街道)行 政机关申请办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包 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市审批办负责全市承诺审批制试行工作的组织、推 动和检查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每年度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 行政审批重点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系统承诺审批制的具体实施工作,明 确适用容缺后补和承诺审批的事项和具体要求,负责本机关职责 范围内承诺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衔接,负责逐项制定事前事 中事后监管措施,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承诺审批与事前事中事 后监管联动办法。 区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诺审批制 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承诺 审批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承诺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 监管衔接,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落实承诺审批制情况进行督 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市各行政机关既有的诚信系统进行整 合,实现互联互通与数据实时对接,建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平台(天津) ,形成统一的黑名单数据库,并与全市统一的“政务 一网通”平台系统实时对接、数据共享。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将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与全 市统一的“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实时对接、数据共享。  第七条 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应在全市统一的政 务服务系统上实施承诺审批。 市审批办会同相关部门在“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内开发政 务服务诚信档案功能。行政相对人办理的每一件各类事项发生后, 由履行对应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上对行政 相对人信用度进行评判,评判等级分为诚实守信和失信。出现一 次评判为失信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将其列入黑名单。对于纳入黑 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建立修补机制,若已整改到位并在1 年内未 再次发生失信情况时,可酌情转出黑名单。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在“信用中国(天津) ”网站上公 布黑名单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开发的信用信息系统中的黑名单数据和市市场 监管委牵头组织运行的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中的黑 名单数据,一并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  第九条 诚实守信是指按照约定及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且 —15— 提交的材料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失信的表现形式包括以下情形:  (一)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二)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三)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 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相对人出现失信情形,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 的,对于该行政相对人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 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第十条 市、区两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作出承诺的 行政相对人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 定的失信情形的,经审核无误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 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推送并告知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 由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再次审核,对行政相对人信用进行评 判,并决定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是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应对可采用承诺 审批的各类事项进行梳理,编制事项目录,按照全市统一的承诺 书模版,逐项编制本机关实施事项的承诺书样本,明确材料目录, 并将事项目录和各事项承诺书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及各级政务服 务中心公布。  第十二条 承诺审批制应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 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相对人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当从天津网上办事 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行政相对人 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 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 理解。  (二)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对于尚未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并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  (四)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六)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 果,愿意自行承担。  (八)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将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并当面或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 关。 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双方签章后使用,由双方各保存一份,并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 存档,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承诺审批制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告知。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在市、区两级政 务服务中心或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告知、指导行政相对人按规 范的各类事项操作规程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  (二)承诺。承诺书一般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时作出。在 办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 新作出承诺。承诺书由行政相对人填写并予签章。行政相对人可 以委托代理人作出承诺。  (三)办理。行政机关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政务 一网通”平台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 库的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场作出决定并 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证照和批文应明确标识“承诺审批”字样, 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的,不再 换发普通证照和批文。需要经过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 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 可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可通过邮寄方式将有关证照和批文 送达行政相对人。  (四)履诺。行政相对人按照约定要求补齐申请材料。发生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撤销决定。  (五)采信。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将承诺书纳入行政 相对人信用记录,作为对行政相对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 类监管、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考。  第十五条 对适用承诺审批制的各类事项,未列入黑名单库 的行政相对人要求采取承诺审批方式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适用承诺审批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履行审 批职责的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申请材料、 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在 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以及遇有特殊情形提出书面延期承诺申请并经具有决定权行政机 关的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可再延期20个工作日提交,到期仍未提 交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的情形,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承诺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 市、区两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启动核查监管工作,对行政 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区两级履行监 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 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60个 工作日;整改后或到达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区 两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管情况,通过“政务一网 通”平台系统告知作出承诺审批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履 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在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承诺之日起至补齐 全部申请材料期间(含经批准延期时间) ,行政相对人对依据审批 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 ,对符合容错 情形和条件的,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 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意见(试行) 》和本市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 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 机关应当主动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的各类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 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对适用承诺审批制的行政相对人开展联合惩戒,发现行政相 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实施的公共服 务事项,以及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和权责清单中的其 他类别依申请事项,依法提供的各类证照、批文等,均适用本办 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