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制定《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意见》
2020年2月14日
(联系人:宋占松、郑彦东,电话:23142101、83276859)
附件: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坚决打赢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失信信息管理机制
1、建立失信行为认定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存在个人因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游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离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和违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
2、建立失信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将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天津)、区信用网站和移动应用终端等多种方式对瞒报疫情等失信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年。
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3、实施行政性联合惩戒。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对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主体,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4、鼓励市场性联合约束。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对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主体采取降低优惠、提高保证金等约束措施。
5、从严实施信用修复。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在实施信用修复过程中应当从严处理上述失信行为的修复,从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允许修复。满1年以上的,应当将签署信用承诺书、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为修复必要条件。
三、保障机制
6、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协调联动、精准管理。
7、确保信息安全。严格依法依规使用防疫期间公共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管理机制,保护个人隐私,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8、加强督导检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做好实施意见落实的督导工作,坚决杜绝惩戒过度、信息滥用等情形发生。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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