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天津红桥)官方网站!今天是: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5-08 18:45 打印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55

(此件主动公开)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相关工作任务为目标,在市城市管理委围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落实“三项制度”。

 

二、领导机构

 

委成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

 

  长:薛新立

 

副组长:刘褀 翟家常 李志琦 王艳玲 郝学华 许朝    吴光亮 翟千德

 

  员:办公室(信访办)、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执法协调处、执法监督处、政务服务处、科技信息处、人事教育处、宣传处、财务处(审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计划;统筹协调器材经费;定期考核评估工作进展和效果;组织总结验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处,负责日常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

 

1)统筹推进委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责任部门:办公室(信访办)、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执法监督处、政务服务处、人事教育处、市公用事业局)

 

2)利用委网站做好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等的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以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责任部门:办公室(信访办)、人事教育处、政务服务处、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执法监督处、市公用事业局)

 

3)利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双随机”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结果。(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政务服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4)利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网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信息。(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委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及人员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责任部门:办公室(信访办)、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执法监督处、政务服务处、人事教育处、市公用事业局)

 

2.规范事中公示

 

1)按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天津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3)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国家统一执法服装、佩戴标识。(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4)委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

 

3.加强事后公开

 

1)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业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确保产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责任部门:办公室(信访办)、政务服务处、科技信息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2)委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统一在委网站公开。(责任部门:办公室(信访办)、政务服务处、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3)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责任部门:办公室(信访办)、政务服务处、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4)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每年131日前,向天津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通过委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责任部门:办公室(信访办)、执法监督处、政务服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

 

1)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式样。(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政务服务处、市公用事业局)

 

2)结合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修改完善,整合形成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合法、合理、严谨、全面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编制使用说明。

 

执法文书格式制定或修订后及时报市司法局备案。(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市公用事业局)

 

2.规范音像记录

 

1)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时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2)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有效开展音像记录。(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3)制定完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3.严格记录归档

 

1)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2)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归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相关规范标准,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办公室(信访办)、科技信息处、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4.发挥记录作用

 

1)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结合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2)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

 

1)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行两级审核。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是委重大执法决定的初步法制审核机构;执法监督处是委重大执法决定的最终法制审核机构。(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委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责任部门:人事教育处、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3)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时,可以在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类别中设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法律服务内容,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具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探索建立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执法监督处、财务处(审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明确审核范围

 

1)委做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相关程序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政务服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

 

2)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加强对区城市管理委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3.明确审核内容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承办部门要对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列明理由和依据并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委主要负责人处理。(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4.明确审核责任

 

1)委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部门与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承办部门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承办部门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部门:执法监督处、人事教育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委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城市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部门:科技信息处、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执法协调处、政务服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探索信息化实时监控手段。结合执法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点要素,研究开发全覆盖、信息化、智能化、实时化的监管系统。积极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新技术在监管领域的有效应用,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准确发现执法薄弱环节,及时预见违法行为动向,实现持续监管、精准监管和灵活监管。(责任部门:科技信息处、执法协调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3.规范指导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扩大行政执法记录仪和音视频采集设备的使用领域,切实增强采集行政执法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责任部门:科技信息处、执法协调处、财务处(审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四、时间安排

 

(一)20195月为安排部署阶段。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工作要求,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工作标准和任务,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报市司法局。

 

(二)20196月至11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的全面落实相关工作。

 

(三)201912月为考核阶段。委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对全面推进“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成绩纳入年度考核。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委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开展培训宣传。委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要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组织专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协调能力。要在主要媒体开展系列报道,通过委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多角度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委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相关人员,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法问责。

 

(四)保障经费投入。一是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委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二是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三是制定城市管理系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四是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