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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6-16 00:00 打印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国家法律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和管理均有明确要求。但是,由于个别单位和人员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影响灭火救援甚至加重人员伤亡等情况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现就消防车通道集中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消防车通道集中划线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有关规定,社会单位和居民社区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应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消防救援机构公开发布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标准及示例(内容详见“天津消防”微信公众号)。既有建筑中,社会单位由建筑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按标准开展施划工作;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社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标准开展施划工作;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社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按标准开展施划工作。既有建筑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的施划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核查验收。

 

二、开展消防车通道自查自改

 

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认真开展自查自改,重点清理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摊位,社会单位应当场清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劝导居民群众当场自行挪移;对不能当场挪移的车辆、构筑物和固定障碍物,管理使用单位应限期整改到位。

 

三、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社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定期进行公示。

 

(二)在管理区域内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六)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

 

四、严格行政执法和信用管理

 

对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对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其违法信息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五、举报途径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都可以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进行举报,或者通过天津消防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610